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有权监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有权监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04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有权监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
 
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村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若该权利被忽视或剥夺,极易引发补偿款使用不透明、补偿标准不公等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房山董家林村房屋腾退纠纷胜诉案例”,便清晰展现了村民因无法监督征地补偿相关流程而陷入维权困境,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救济的完整过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九条直接明确了村民的监督权利,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从法律层面为村民监督提供了基础保障,确保村民能清晰知晓补偿费用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从村务公开和村民决策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村民的监督权限。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条则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于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在内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以此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能够对补偿费用使用的全流程进行跟踪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在细化征地补偿相关程序时,也为村民监督提供了支撑。例如条例中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若过半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还需组织听证会。这些规定让村民可通过反馈意见、参与听证会等方式,对补偿费用的核算、分配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间接保障了对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监督缺失下的腾退纠纷
 
董家林村因琉璃河考古公园项目建设,由村委会以“腾退搬迁”名义推进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并与部分村民签订相关协议。但在整个过程中,村委会未依法公开腾退补偿方案的具体细则、补偿费用的核算依据及分配使用情况,也未组织村民对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讨论或监督。多名村民提出查阅补偿费用明细、了解资金流向的需求,均被村委会以“项目涉密”“流程内部管理”为由拒绝。
 
随着腾退工作推进,村民发现部分签订协议的村民所获补偿标准与自身口头协商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且有传言称补偿费用存在截留、挪用情况,但因无法获取公开的收支凭证,无法核实真相。其中,村民张先生的房屋面积与邻居相近、房屋结构一致,却被告知因“区位差异”补偿金额相差近20万元,多次要求村委会出具补偿核算明细并说明差异原因,均未得到合理答复。在协商无果、监督无门的情况下,张先生等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主张村委会未保障村民监督权利,腾退补偿程序违法。
 
2、纠纷焦点与法律依据:监督权利的法定性与程序违法性
 
(一)纠纷核心焦点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村委会是否应当保障村民对腾退补偿费用的监督权利,以及未公开补偿费用收支、拒绝村民监督的行为是否合法。村委会辩称“腾退属于村集体内部事务,补偿方案由村委会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无需向全体村民公开明细”,而村民则主张其依法享有知晓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监督补偿分配的权利,村委会的行为剥夺了其法定权利。
 
(二)支撑村民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本案中,村委会以“腾退”名义推进集体土地相关补偿工作,本质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衍生的补偿安置行为,应适用该条款,向村民公开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董家林村腾退补偿涉及全体村民核心利益,属于必须公开的村务范畴,村委会拒绝公开并阻碍村民监督,违反了村务公开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即便本案中腾退工作由村委会牵头,其补偿费用的来源、分配依据仍与政府征收项目相关,村民有权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村委会不得非法阻碍。
 
3、维权路径与胜诉关键:以法律手段夺回监督权利
 
京平律师介入后,围绕“村民监督权利被侵害”这一核心,制定了“固定证据—主张程序违法—推动公开监督”的维权策略,最终帮助村民胜诉:
 
(一)固定“监督权利被剥夺”的关键证据
 
律师首先指导村民收集村委会拒绝公开补偿明细的书面回复(如微信记录、书面告知书)、不同村民补偿标准差异的初步证据(如协议片段、口头沟通录音),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调取董家林村腾退补偿费用的来源、总额及分配方案,以此证明村委会未履行公开义务,村民无法获取监督所需的基础信息。
 
(二)直击程序违法:以“监督缺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以“村委会未依法公开腾退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剥夺村民监督权利,导致补偿程序违法”为核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村委会的腾退补偿行为因违反法定监督程序,应确认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补偿费用明细,接受村民监督。庭审中,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款,指出“监督权利是村民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核心权利之一,缺乏监督的补偿程序必然存在公平性隐患,村委会的行为实质是架空村民权利,违反了法律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院裁判结果:支持村民诉求,确认村委会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家林村腾退补偿涉及集体土地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负有向村民公开补偿费用收支、接受监督的法定义务。其以“内部事务”为由拒绝公开,阻碍村民监督,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村委会未公开腾退补偿费用收支明细、拒绝村民监督的行为违法;责令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开董家林村腾退补偿费用的总额、来源、分配依据及各户补偿明细,接受村民监督。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