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确定补偿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临时建筑”常被贴上“违法”标签,成为征收方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的理由。北京通州某科技公司就曾遭遇这样的困境——其经镇政府批准建设、获农业补贴支持的养殖场,因北京副中心建设被纳入腾退范围,协商补偿无果后,竟被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这场围绕临时建筑合法性与补偿权益的纠纷,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存,更折射出征地过程中临时建筑权益保护的普遍难题。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京平胜诉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与涉案建筑
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涉案建筑:科技公司通过与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经镇政府及养殖业服务中心批准后修建的养殖场,经营期间曾获镇农业服务中心补贴支持,后因北京副中心建设停止养殖,转为出租全部房屋。
(二)纠纷背景
2018年,张家湾镇实施非住宅房屋搬迁(腾退)项目,科技公司的养殖场被纳入项目范围。但双方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镇政府随后以养殖场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强行拆除养殖场。科技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冯明红律师启动维权。
二、维权核心争议与胜诉逻辑
(一)争议焦点:临时建筑是否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镇政府主张:养殖场未取得完整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且不予补偿。京平律师抗辩:涉案养殖场虽属临时用途建筑(前期用于养殖,后期转为出租),但修建时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期间获政府补贴支持,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政策依据,不符合“违法建筑”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简单以“无规划手续”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维权关键策略与法律依据
证据固定:锁定政府“认可建筑合法性”的关键事实律师指导科技公司收集土地租赁协议、镇政府及养殖业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农业补贴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的建设和经营均获得政府明确支持,形成“行政信赖利益”,政府后续以“违法建筑”追责违背诚信原则。
程序违法:直击强拆过程中的法定程序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拆需履行“作出限拆决定→书面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强制执行方案”等法定程序。律师指出,镇政府在强拆前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科技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法律适用:区分“临时建筑”与“违法建筑”的法律边界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临时建筑需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但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动导致手续不完善,且建筑建设本身获得行政机关认可,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中,养殖场手续问题源于北京副中心建设的规划调整,非科技公司自身过错,镇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补偿”,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三)胜诉结果
一审判决:通州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观点,确认镇政府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明确涉案建筑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镇政府强拆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定程序。
三、案例说法:临时建筑在征地中的权益保护要点
(一)明确“临时建筑”的合法边界,避免被误判为“违法建筑”
临时建筑的合法性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建设时经行政机关批准(如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审批文件等);二是使用未超过批准期限(若因政府原因导致期限延误,需保留政府同意延期的证据)。
若临时建筑因征地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即使手续存在瑕疵,只要能证明建设、使用过程中获得政府认可(如补贴、备案、书面批复等),即可主张“行政信赖利益保护”,拒绝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遭遇临时建筑强拆,重点审查行政机关程序合法性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对临时建筑实施强拆必须履行完整程序,被征收人可从以下角度核查程序合法性:
限拆决定是否载明认定建筑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期限);
是否收到书面催告书,催告书是否明确履行期限和拒不履行的后果;
强拆前是否被告知有权陈述、申辩,且行政机关是否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强制执行决定是否依法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包含强拆时间、依据及救济方式。
只要存在任一程序缺失,强拆行为即属违法,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
(三)征地中临时建筑的补偿权益:不能因“临时”而被剥夺
即使是临时建筑,若因公共利益征地被拆除,征收方仍需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临时建筑的重置成本(如建设费用)、搬迁费(如设备搬运、人员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若建筑用于经营)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后续可依据强拆违法的判决,进一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养殖场的建筑损失、租金损失及搬迁费用,维护完整权益。
(四)关键提醒:遇到临时建筑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临时建筑的法律认定涉及“历史背景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判断”“信赖利益保护”等复杂法律问题,普通被征收人难以自行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建议在收到限拆决定、补偿协商无果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协助收集政府批准文件、补贴记录、沟通函件等关键证据,固定建筑合法性事实;
对限拆决定、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阻止违法行政行为推进;
结合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制定“确认违法+主张赔偿”的两步走策略,最大化争取补偿权益。
四、总结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养殖场虽属临时用途建筑,但因建设和经营获政府认可,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强拆,本质是试图通过“拆违”规避拆迁补偿义务,最终因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这一案例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征地中的临时建筑纠纷,切勿因“临时”属性放弃维权,只要能证明建筑合法性或政府存在过错,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而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帮助被征收人精准锁定违法点、高效推进维权程序,是保障权益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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