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理由单方修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更涉嫌违法。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杭州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案”,可从法律依据、争议焦点、维权策略与裁判结果四方面,解析拆迁方单方变更协议的法律边界及被拆迁人的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履行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事由或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协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侧面体现了协议签订后不能随意变更的原则。
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协议单方变更与安置房质量问题叠加
殷某系杭州市上城区某城市更新项目的被拆迁人,其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三项核心内容:一是区政府需向殷某提供核心地段的安置房一套;二是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三是房屋需符合国家住宅质量规范,且区政府需在交房后9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证书。
然而,在协议履行阶段,区政府未与殷某协商,仅以“城市规划优化”为由,单方面将安置房位置调整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远郊区域。更严重的是,殷某实地查看调整后的安置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屋顶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明显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法证明房屋符合基本居住安全标准。殷某多次与区政府沟通协商,要求恢复原协议约定或解决质量问题,均未得到合理回应,最终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焦点:单方变更协议的合法性与责任归属
(一)拆迁方单方变更协议是否合法?
庭审中,区政府主张“规划调整属于行政机关履职需要,单方变更协议具有合理性”,但京平律师团队从法律规定与行政行为原则双重角度,指出其行为违法性:
违反协议变更的法定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基于双方合意签订,协议变更需同时满足“公共利益必要”与“书面协商一致”两大前提。本案中,区政府未向殷某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直接单方调整安置房位置,既未证明“规划调整”属于法定公共利益范畴,也未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违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
违背行政协议的核心原则: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民事性,根据《行政协议法》精神,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除非符合“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及时补偿当事人损失”的法定例外情形。本案中,区政府仅以“规划优化”为由单方变更,未明确说明该调整如何维护公共利益,更未提出任何补偿方案弥补殷某因地段变更产生的权益损失,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
违反民事合同的变更规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属性部分受《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区政府在未取得殷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协议核心条款,本质是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安置房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谁?
针对安置房质量瑕疵,区政府辩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与征收部门无关”,京平律师团队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区政府的直接责任:
交付合格房屋是征收部门的法定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安置房无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属于“不合格建筑”,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区政府将不合格房屋作为安置房源,本身已构成违法交付。
征收部门负有质量监管与兜底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征收部门作为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提供方,对安置房质量负有法定监管义务,施工方的保修责任属于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履约责任。区政府未能确保安置房符合质量标准,需对质量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3、维权策略:证据固定与法律主张的精准结合
京平律师团队在代理过程中,围绕“违法事实认定”与“权益损失弥补”两大目标,制定了针对性维权策略:
(一)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违法事实
核心协议与变更证据:留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明确原约定的安置房位置、面积、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收集区政府单方通知变更安置房位置的书面文件、沟通录音,证实其未协商即单方变更的事实。
质量问题证据:指导殷某拍摄安置房墙体开裂、屋顶渗水等质量瑕疵的照片与视频,录制与开发商沟通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对话记录,证实房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条件。
程序违法证据: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案涉安置房的建设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无合法验收手续,进一步佐证区政府交付行为违法。
(二)明确诉讼主张,要求权益救济
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提出两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区政府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二是判令区政府限期提供符合原协议约定地段与质量标准的安置房,或按原协议约定地段的市场评估价赔偿殷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自协议约定交房日至实际解决问题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弥补逾期安置造成的生活不便与额外支出。
4、裁判结果:法院支持维权,明确违法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面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
责令区政府在90日内,为殷某提供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标准的安置房(需与原协议约定地段相当,或按原协议地段的市场评估价向殷某支付货币补偿);
区政府需向殷某支付自协议约定交房日至实际交房或支付补偿款之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杭州市上城区同期拆迁安置补助标准计算,弥补殷某因逾期安置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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