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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案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2

【京平胜诉案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
 
征地拆迁的法治框架中,“沟通协商”是衔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权益的核心纽带,而“先补偿、后征收”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定底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征收方漠视沟通义务、单方面推进征收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福建泉州洪先生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案便是典型例证——征收方未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进行任何协商,便强行征收土地、毁损农作物,即便后续单方打款也未获被征收人认可,最终陷入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未沟通直接强征,权益受损
 
征收背景:2015年11月,洪先生的土地被纳入泉州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范围,核心争议围绕“补偿沟通”与“强制征收”展开。
 
未沟通的关键行为:征收方(管委会)自始至终未与洪先生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进行协商,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直接推进征收程序。
 
纠纷爆发:在未获洪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管委会强行征收其土地,毁损地上农作物;后续虽制作征收款发放表并将款项存入洪先生账户,但未获其签字确认,洪先生对整个征收行为坚决不认可,陷入维权困境。
 
2、法律分析:未沟通的行为违法性
 
违反“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先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足额到位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本案中管委会未沟通、未签协议直接强征,明显违背该法定原则。
 
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法律要求征收过程中需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文件、告知补偿标准,并听取其意见。管委会未履行沟通义务,实质剥夺了洪先生对补偿方案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程序严重违法。
 
“单方打款”不改变违法本质
 
管委会后续单方面将补偿款存入账户的行为,不能替代法定的沟通协商程序。未获被征收人认可的补偿,即便款项到账,仍属于程序违法的强制征收,不具备法律效力。
 
3、维权路径与胜诉关键
 
委托专业律师,固定关键证据
 
洪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后,律师首先指导其收集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公告、农作物毁损照片等证据,同时通过调查获取管委会强制征收的直接证据,为诉讼奠定基础。
 
精准提起行政诉讼,直击违法核心
 
律师以“未沟通、未签协议的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为核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确指出管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强制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支持维权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确认管委会强制征收行为违法;管委会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认定未沟通的强征行为无效,维护了洪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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