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过渡期间,拆迁方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城市更新与征地拆迁的进程中,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仅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法定补偿权益,更是支撑其过渡期间维持基本居住与生活秩序的关键保障。然而实践中,部分拆迁方漠视这一法定义务,以补偿协商未达成、程序简化等为由拒绝支付该费用,由此引发的权益纠纷屡见不鲜。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
案件背景:2004年,曾女士通过拍卖合法取得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用于经营性用途。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征收方单方面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15日后直接拆除涉案房屋。
核心纠纷点:征收方不仅剥夺曾女士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给予过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未依法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未提供周转用房,导致曾女士在房屋被拆后,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无保障,进而引发纠纷。
2、法律依据与违法点分析
(一)关键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明确临时安置补助费属于法定补偿范围。
(二)征收方违法点
未履行支付义务:征收方既未向曾女士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未提供周转用房,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
程序与内容违法叠加:除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征收方在评估机构选择、补偿方式选择权保障等方面均存在违法,进一步加重对曾女士权益的侵害。
3、维权过程与胜诉结果
律师介入行动:曾女士委托京平律师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固定征收方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违法强拆等证据,明确指出其多项违法点,并协助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关键辩论:面对征收方“程序合法”的辩称,律师强调:征收方未包含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相关内容,且实质剥夺产权调换选择权,违反法定补偿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与程序均不合法。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可律师观点,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认征收方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行为违法,为曾女士后续争取合法补偿奠定基础。
4、案例启示与维权建议
及时留存证据:被拆迁人需保存房屋权属证明、征收文件、与拆迁方沟通记录等,尤其要记录拆迁方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拒绝记录、沟通录音等。
明确权利边界:知晓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法定补偿项目,若选择产权调换,拆迁方必须在过渡期间支付该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遇违法情况不可妥协。
尽早专业介入:此类纠纷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建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如案例中京平律师精准定位违法点,通过法律程序快速推动维权,避免因自身缺乏法律知识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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