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当下,土地征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广泛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工业园区的开发,再到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每一个项目的推进都离不开土地征收工作的支持。然而,土地征收绝非简单的土地权属变更,它牵系着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若土地征收决策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障支撑,便难以平衡各相关方利益,极易引发失地集体和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秩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规定直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明确了未完成评估的征收项目不得进入后续报批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要求,明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核心依据之一。
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研判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此外,《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地方政策也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
①案件背景:2015年8月,西安市户县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对张先生位于当地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方程序上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作出征收决定,但补偿标准却按集体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格过低,张先生拒绝接受并委托京平律师维权。
②关键违法点:京平律师在诉讼中发现,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无法向法院提供任何评估相关证据,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③判决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县政府因欠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2、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
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定强制性
直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便本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方选择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时,仍需遵守该程序要求,未评估即作出决定属于违法。
举证责任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县政府声称已开展评估却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依法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认定程序违法,体现了法律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的严格要求。
②未评估引发的纠纷核心影响
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应涵盖群众意愿、补偿合理性、潜在矛盾等内容,未开展评估导致征收补偿标准与群众预期严重脱节,直接引发补偿纠纷,侵犯张先生的财产权益。
动摇征收行为合法性基础:风险评估是防范征收矛盾、保障程序公正的关键环节,欠缺该环节会导致整个征收决定从源头违法,最终使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既浪费行政资源,也影响政府公信力。
3、案例启示与维权建议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时,需重点关注征收方是否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若发现未评估或评估程序不规范,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避免被动接受不合理补偿。
对征收方的警示:无论征收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只要参照或适用相关征收程序,就必须严格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留存完整评估证据,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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