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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6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的违法操作往往成为纠纷导火索。辽宁省某县23位村民就遭遇了当地管委会“少批多占”的违法征收,合法承包地被超出获批范围侵占,而负责监管的自然资源局面对查处申请却消极不作为。这起典型纠纷不仅暴露了征收环节的程序漏洞,更折射出被征收人维权时的核心痛点。
 
一、法律依据: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范围划定有着根本性的规范。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大法定情形,且要求相关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一系列规划要求,这从源头上限定了征收范围的合法性边界,禁止任何超出规划的征收行为。
 
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公布征收范围等核心信息,未经批准的范围调整自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其第二十四条指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定了拆迁方擅自调整范围的权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还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征收范围,并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确保范围划定的公开性和合法性,为禁止擅自变更范围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
 
刘女士等23位村民在辽宁省某县拥有合法承包地。2010年起,当地管委会以建设为由陆续征收土地近22326亩,但经村民核实,管委会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情形——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远超其依法获批的范围,属于典型的“擅自扩大征收范围”。2018年9月,村民联名向该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对管委会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该局始终未予答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村民权益受损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李保峰等律师维权,最终县人民法院裁定: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村民的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村民维权胜诉。
 
2、法律分析:结合案例看“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的违法性
 
①.行为违法的核心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且严格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委会“少批多占”突破了法定审批范围,属于无权限的违法征收。
 
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经法定审批,调整范围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管委会未获批即扩大征收,直接违反程序规定。
 
②.行政机关的履职义务
 
案例中县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同样违法。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查处职责,收到村民申请后未处理,违反“及时履职”要求,这也是法院裁定其必须限期处理的关键原因。
 
③.被征收人的维权路径
 
从案例胜诉逻辑可提炼出3步核心维权路径:
 
固定证据:村民通过梳理承包地权属证明、征收范围公告、管委会实际占地记录等,明确“少批多占”的事实,为维权奠定基础;
 
申请行政监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查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这是通过行政程序维权的关键一步;
 
司法救济:行政机关不作为时,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督促其履职,案例中法院的裁定直接推动了问题解决。
 
3、实务启示:如何应对“擅自扩大/缩小征收范围”
 
主动核查范围合法性:被征收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收批复、规划图纸等文件,核对实际征收范围与获批范围是否一致,及时发现“擅自调整范围”的问题;
 
拒绝违法征收行为:对超出获批范围的征收,可明确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避免因“默认”导致权益受损;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此类纠纷涉及复杂的审批程序与行政监管关系,如案例中律师通过分析行政机关权责、构建证据链,帮助村民突破“维权困境”,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提升维权效率与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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