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公告应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极易引发纠纷。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川攀枝花张女士商铺拆迁维权案”,可清晰看到拆迁方信息未公开的违法性及被征收人的维权路径。
一、法律依据:
从国家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张贴要求的根本依据。尽管法律条文未直接使用 “显著位置” 的表述,但明确规定征收相关公告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而 “显著位置张贴” 是该法律精神的具体落地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公开,为地方细化 “显著位置” 的规定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结合条例释义及实践操作,“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这正是 “显著位置张贴” 的直接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础性法规,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确保被征收人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取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征收信息。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信息不公开+违法逼迁,合法权益遭侵害
张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长期正常经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2016年起,当地拆迁方以“项目建设”为由推进拆迁工作,却始终未依法公开关键征地拆迁信息:既不公示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依据(如征地批文、征收决定),也不公开区域统一的补偿标准(包括商铺与住宅的补偿差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仅通过口头告知要求张女士配合拆迁。
协商阶段,拆迁方以“一户一议”为借口实行差异化补偿,给予张女士的商铺补偿金额仅为同区域同类商铺的60%,差距悬殊。张女士多次要求查看书面政策与补偿文件,均被“政策还在走流程”“补偿无统一标准”等理由推诿。2020年8月,因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拆迁方采取过激手段:动用大型机械挖断商铺周边道路、砍伐门前树木、强拆商铺雨棚并封堵房门,直接导致商铺彻底无法经营,张女士的生产生活陷入全面停滞。
2、法律视角:拆迁方信息未公开的违法性分析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此案中拆迁方未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行为,存在三重明显违法性:
违反“信息公开”法定强制性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需包含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关键信息;若涉及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而此案中,拆迁方自始至终未以书面形式公示任何核心文件,仅靠口头传达推进工作,完全剥夺了张女士的知情权,违反上述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以“一户一议”掩盖违法,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前提是补偿标准公开统一。拆迁方未公开统一补偿标准,却以“一户一议”为由实行差异化补偿,本质是通过信息不透明实施“暗箱操作”,导致张女士获得的补偿远低于同区域水平,严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违法逼迁行为加剧侵权,违反“禁止非法搬迁”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方在未解决补偿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断道、封门、损毁财物等方式逼迁,既是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进一步漠视,也构成了对张女士财产权的直接侵害。
3、维权路径:“确认违法+推动协商”实现权益救济
张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律师、付兆敏律师团队介入后,律师围绕“拆迁方信息隐瞒”核心矛盾,制定了“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推动补偿协商”的精准策略,分三步实现维权破局:
全面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律师首先指导张女士系统收集两类关键证据:一是“信息隐瞒证据”,包括与拆迁方沟通的录音(重点记录拆迁方拒绝提供书面文件的内容)、向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相关部门以“信息不存在”或“需内部审批”为由拒绝,间接证明未履行公开义务);二是“违法逼迁证据”,包括商铺周边道路被挖断的照片/视频、商铺雨棚被强拆的现场记录、商铺停业后的经营损失证明(如纳税记录、营业额流水),完整还原拆迁方的违法事实。
针对违法逼迁提起行政复议,驳斥“超期”推诿
律师锁定实施断道、封门行为的主体为当地某镇政府,依法向攀枝花市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的逼迁行为违法。县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立即驳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而张女士在逼迁行为发生后30日内即提交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期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属于违法推诿。
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违法决定,推动补偿协商
针对县政府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指导张女士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虽错误支持县政府观点,但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重点论证:县政府未实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的合法性,直接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提交张女士申请复议的时间证据、拆迁方未公示文件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方违法事实清晰。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拆迁方因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得不重新正视张女士的补偿诉求,主动启动补偿协商。最终,张女士获得了符合区域市场标准的商铺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并额外争取到优先选房权,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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