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未依法进行的拆迁行为
在陕西省某市的一个宁静村落,谭女士、王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18年当地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后,被彻底打破。他们在这片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温馨的房屋,承载着多年的生活记忆与奋斗成果。然而,当拆迁的浪潮涌来,因对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他们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从此,一场艰难的抗争拉开帷幕。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且征收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等原则,需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给予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行为,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
陕西省某市谭女士、王先生、李女士在当地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2018年,当地政府启动该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因对拆迁补偿标准存异议,三位被拆迁人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拒绝搬迁。2020年,征收单位先后作出《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仅两日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便对三人房屋实施强拆,导致房屋及屋内财产损毁,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随后,三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介入维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2、法律争议焦点
征收程序合法性争议:征收方作出《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前未对房屋进行评估,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未保障被拆迁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且未履行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也未听取被拆迁人陈述、申辩意见,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补偿资金管理合规性争议:征收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存储未达到“专户储存”的法律要求,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导致被拆迁人补偿权益缺乏资金保障,这也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重要合理理由。
强拆主体适格性争议: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本身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强拆行为应由委托其实施相关工作的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最初试图以“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独立行为”推脱责任,不符合行政主体责任归属的法律规定。
3、法律依据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需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征收方未履行评估程序、未保障被拆迁人救济权利,直接作出补偿相关文书并推动强拆,明显违反该条例核心规定。
《行政强制法》: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征收方未履行催告、告知等关键程序,强拆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定流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例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征收方未按规定管理补偿资金,既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征收工作的资金管理强制性要求,进一步印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合理性。
4、维权关键要点
固定违法证据:律师介入后,首先收集整理了征收方作出的《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确认文书制作程序的违法点;同时留存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屋内财产损失清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强拆行为的存在及造成的损害。
明确责任主体:通过研究征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文件,律师发现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最终确定适格被告为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避免因被告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紧扣程序违法核心: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征收方“未评估、未催告、未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违法点展开辩论,结合前述法律依据,清晰论证强拆行为的违法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