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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安置房需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基本居住条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安置房需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基本居住条件
 
拆迁安置事关被拆迁人的核心居住权益,而安置房的质量安全与居住条件,更是维系这一权益的关键基石。在实践中,部分拆迁安置房因质量不达标、协议履行不到位引发纠纷,不仅让被拆迁人的安居期待落空,更凸显了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维权路径的重要性。本文将从拆迁安置房质量保障的核心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胜诉案例,解析法律如何为安置房质量“兜底”。
 
一、拆迁安置房质量保障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建筑领域根本法律,确立“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核心原则。具体明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需契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理监督责任。拆迁安置房属于典型建筑工程,完全适用该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安全性能,必须纳入法定监管范围,任何单位不得以“安置属性”为借口降低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民事权利保障维度,为拆迁安置房质量纠纷维权提供法律依据。在合同编中,明确建设单位向被拆迁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建设单位需承担维修、赔偿等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在面临安置房质量问题时,既可以依据安置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能在质量问题危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时,主张侵权赔偿。​
 
(二)专项行政法规的针对性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直接规范拆迁安置环节的行政法规,重点要求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尽管该条例未直接列明具体的质量标准,但明确拆迁补偿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而安置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与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是实现“公平合理”补偿的核心内涵之一,为征收部门保障安置房质量设定了法定义务。​
 
二、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安置房质量纠纷胜诉案例​
 
以“浙江杭州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案”为核心,从案例背景、争议焦点、维权路径与裁判结果等方面,展现实际纠纷解决过程,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协议变更与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殷某是杭州市上城区某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其原有房屋因城市更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政府为殷某提供指定位置的安置房一套,同时对房屋面积、交付标准及办证期限等核心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在协议履行阶段,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未与殷某进行任何协商,单方面变更了安置房的位置,将原约定的核心地段房源调整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远郊区域。更严重的是,殷某在后续实地查看调整后的安置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明显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无法证明该房屋符合基本居住安全标准。​
 
殷某多次与区政府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区政府以“项目规划调整”“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为由推诿责任,既不恢复原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也不解决当前安置房的质量瑕疵,导致殷某的居住权益陷入“无保障”困境。无奈之下,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争议焦点:责任界定与行为合法性判断​
 
安置协议单方变更的效力争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主张,因城市规划调整,原约定的安置房房源无法兑现,单方面变更安置协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合理履职行为。对此,京平律师团队指出,根据《行政协议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变更此类协议需同时满足“为维护公共利益必要”和“与被征收人书面协商一致”两个前提条件。而区政府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与殷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协议,明显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已构成违约。​
 
安置房质量责任主体的争议:区政府辩称,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征收部门无关。京平律师团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的规定,明确提出:征收部门作为安置协议的义务履行方,对安置房的质量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与兜底责任,施工方的保修责任不能替代征收部门的履约责任;同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案涉安置房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材料,本身不具备交付条件,区政府向殷某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维权路径与裁判结果:法律程序下的权益兑现​
 
证据固定与程序突破:京平律师团队首先指导殷某收集关键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安置房质量问题的照片及视频、与区政府沟通的记录(如短信、邮件、会议纪要等)。随后,律师团队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案涉安置房的建设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证实案涉安置房未完成竣工备案,属于“不合格建筑”,同时成功固定了区政府单方面变更协议的书面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诉讼主张与法院裁判:在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团队围绕“行政协议履行的合法性”与“安置房质量的法定标准”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辩论,并提出两项明确的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面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二是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在限期内为殷某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或赔偿殷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区政府未履行协商程序单方面变更协议、向被拆迁人交付未验收房屋的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在90日内为殷某提供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的安置房,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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