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涉及青苗补偿,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青苗作为被征收人土地上的重要财产,其补偿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往往是矛盾纠纷的集中爆发点——不少被征收人遭遇“低价评估”“未补偿先清表”等情况,导致青苗损失难以得到足额弥补。事实上,青苗补偿按实际损失计算并非空谈,而是有从国家立法到地方规定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实践中亦有通过专业维权实现权益保障的成功案例。
一、青苗补偿的核心法律依据
青苗补偿按实际损失计算,并非实践中的随意操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从国家层面立法到地方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补偿的合法性基础。
(一)国家层面立法:确立补偿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作为土地征收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条款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核心精神在于强调补偿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这为青苗补偿按实际损失计算提供了根本遵循——无论地方制定何种具体标准,都不得偏离“弥补被征收人实际财产损失”的核心目标,从法律根源上否定了“低价补偿”“一刀切补偿”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针对征收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青苗损失”情形,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补偿计算方式。明确指出,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青苗损失且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应优先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当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或按市场价格计算仍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如参照同类青苗的实际产值、种植成本与预期收益总和等)计算。这一条款直接将“填平实际损失”确立为青苗补偿的硬性标准,为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强拆、青苗被毁时,主张足额补偿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
(二)地方层面规定:细化实际补偿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于国家立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青苗补偿规则,进一步体现“按实际损失补偿”的原则: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二条:针对耕地征收中的青苗补偿,明确要求“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具体区分青苗类型:对可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直接支付移植费用(弥补移植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损耗);对无法移植、移植后难以存活的青苗,则根据其实际价值(如树木树龄、生长状态、经济产值等)给予合理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全面覆盖。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需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同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青苗的实际情况——包括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直接关联树木价值),青苗的产值(反映实际经济收益)等因素。这一规定从地方层面将“实际损失”的考量维度具体化,避免了补偿标准与实际财产价值脱节的问题。
二、京平律师事务所青苗补偿胜诉案例:山西王先生果树补偿纠纷案
在征地实践中,青苗补偿不合理引发的纠纷频发,尤其当征收方以“低价评估”“强制清表”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权益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为关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西王先生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与实践参考。
(一)案例背景:补偿争议未决,果树遭暴力毁坏
山西某村村民王先生,其承包地自2013年起被纳入征地范围,地上种植的上千棵果树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其核心财产。2016年,征收方对果树进行评估,但给出的补偿价格远低于果树的实际价值——不仅未覆盖苗木购置、多年种植投入的成本,更未考虑果树进入盛产期后的预期收益,王先生明确拒绝认可该评估结果,双方就青苗补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4月,在补偿争议尚未解决、王先生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如限期清理告知、补偿决定等)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对其承包地实施暴力清表,上千棵果树被砍伐毁坏。这一行为不仅导致王先生的财产直接受损,更切断了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补偿纠纷彻底激化。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孙清泉、李敏杰律师团队介入维权。
(二)维权难点:多重困境下的维权阻碍
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通过梳理案情发现,此案存在三大关键难点,导致维权路径初期被大幅压缩:
时间跨度长,证据留存难度大:征地行为自2013年启动至2018年果树被毁,已历时5年,部分早期征地文件(如最初的补偿方案公示材料、评估报告底稿)、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损毁风险,给还原征地程序合法性、证明青苗原始价值增加了难度。
“部分领款”被滥用,权益主张遇阻:王先生此前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补偿款(与青苗补偿分属不同项目),征收方借此主张其“默认整体征地补偿方案”,试图将青苗补偿争议定性为“无理要求”,从舆论与法律层面弱化王先生维权的合法性。
前期程序受挫,维权空间受限:在律师介入前,王先生曾就征收方的强征行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未支持其诉求;针对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也被省政府以“程序合法”为由驳回,最终仅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这一最后维权路径,容错空间极小,对后续程序的专业性、精准性要求极高。
(三)律师策略:聚焦违法点,以程序正义撬动实体补偿
面对困境,京平律师团队并未被动应对,而是通过深入调查与法律分析,制定了“锁定征地批文违法性,以程序违法突破实体补偿僵局”的核心策略,分两步推进维权:
全面调查取证,构建完整违法证据链:律师团队耗时数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地走访、询问证人等方式,调取了案涉征地项目的全套官方文件(包括征地批文、环评报告、补偿方案公示记录、评估机构资质材料等),最终发现征地批文存在多项违法情形:一是报批前未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未组织听证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二是未依法公示青苗补偿具体标准,剥夺了王先生的知情权与异议权;三是评估程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选择未经被征收人协商,评估过程未考虑果树实际树龄、挂果情况等关键价值因素。同时,律师团队通过固定果树被砍现场的照片、视频,走访周边村民获取证言,形成了“征收方未补偿先清表”的完整证据链,直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精准提起国务院裁决,直击核心争议:鉴于前期诉讼、复议均未取得突破,律师团队将全部精力聚焦于国务院行政裁决程序。在递交的裁决申请书中,不仅系统列明征地批文的违法点,更申请国务院组织实地调查,让裁决机关直观了解青苗被毁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同时,紧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青苗补偿费”的规定,强调征收方“未与被征收人达成青苗补偿协议即强制砍伐果树”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王先生的财产权,从法律层面论证裁决撤销或确认征地批文违法的必要性。
(四)维权结果:确认批文违法,获足额补偿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查,国务院充分采纳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行政裁决,明确确认案涉征地批文违法。这一结果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征收方征地程序的合法性,更彻底打破了此前的补偿僵局——征收方因程序违法丧失了强制推进征地的法律基础,不得不主动与王先生重新协商青苗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进一步推动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先生获得100余万元的足额补偿,完全覆盖了果树被毁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种植成本、预期收益等),多年的维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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