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隐瞒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与“程序正当”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拆迁方隐瞒信息、违法操作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胜诉案例,系统梳理征地拆迁的法定要求、常见违法情形及维权路径,为被征收人提供参考。
一、征地拆迁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信息公开”与“程序正当”义务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均对“公告公开”“程序透明”作出强制性规定,这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财产权的基础。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有土地征收的核心法规,其明确了两大关键要求:
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任何环节不得暗箱操作;
公告义务:第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含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关键信息,确保被征收人清晰知晓拆迁依据与自身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内容需全面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公告要求,避免征收过程中的信息隐瞒:
征收前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需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补偿方案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补充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同样需在上述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确保村民对补偿标准有充分了解,避免差异化对待。
二、京平胜诉案例:四川攀枝花张女士商铺拆迁维权案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隐瞒政策、不公开补偿标准”是引发纠纷的高频诱因,不仅违反法定原则,更直接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川攀枝花张女士商铺拆迁案”,正是此类问题的典型体现,也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参考。
(一)案例背景:拆迁方“口头推进+暴力施压”,合法权益遭严重侵害
张女士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长期正常经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2016年起,拆迁方以“项目建设”为由,仅通过口头告知要求张女士配合拆迁,却始终拒绝公示核心文件——既不说明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依据(如征地批文),也不公开区域统一的补偿标准(如商铺与住宅的补偿差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
协商阶段,拆迁方采取“挨家挨户单独沟通”的方式,以“一户一议”为由实行差异化补偿,给予张女士的商铺补偿金额仅为同区域同类商铺的60%,差距悬殊。张女士多次要求查看书面政策与补偿文件,均被“政策还在走流程”“补偿无统一标准”等理由推诿。
2020年8月,因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拆迁方采取过激手段:动用大型机械挖断商铺周边道路、砍伐门前树木、强拆商铺雨棚并封堵房门,直接导致商铺彻底无法经营,张女士的生产生活陷入全面停滞,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二)纠纷核心:拆迁方三大违法点解析(共性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与前述法律法规,拆迁方的行为存在三重明显违法性,也是征地拆迁纠纷中的常见共性问题,需被征收人重点关注:
1.完全规避“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剥夺知情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拆迁方需通过公告形式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核心信息,且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公告期不少于30日。但本案中,拆迁方自始至终未公示任何书面文件,仅以口头传达推进,完全无视“公告公开”义务,导致张女士无法知晓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也无法判断拆迁项目是否合法,知情权被彻底剥夺。
2.以“一户一议”掩盖差异化补偿,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前提是“补偿标准公开统一”——只有明确统一的补偿范围、计算方式,才能避免拆迁方随意压低补偿,保障所有被征收人平等权益。本案中,拆迁方未公开统一补偿标准,却以“一户一议”为借口实行差异化补偿,导致张女士商铺补偿远低于同区域水平,本质是“暗箱操作”,严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3.采取暴力逼迁手段,违反“禁止非法搬迁”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拆迁方在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断道、封门、损毁财物等方式逼迫张女士妥协,属于典型的违法逼迁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权,更对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
(三)维权路径:京平律师“确认违法—推动协商”的破局策略
张女士在权益受损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律师、付兆敏律师团队介入维权。律师团队围绕“拆迁方信息隐瞒”这一核心矛盾,制定了“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推动补偿协商”的精准策略,通过三步关键操作实现破局:
1.第一步:全面固定“隐瞒信息+违法逼迁”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基础。律师首先指导张女士系统收集两类关键证据:
信息隐瞒证据:包括与拆迁方沟通的录音(重点记录拆迁方拒绝提供书面文件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向当地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调取征收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部门以“信息不存在”或“需内部审批”为由拒绝,间接证明未履行公开义务);
违法逼迁证据:包括商铺周边道路被挖断的照片/视频、商铺雨棚被强拆的现场记录、商铺停业后的经营损失证明(如纳税记录、营业额流水)等,完整还原拆迁方的违法事实。
2.第二步:针对“违法逼迁”提起行政复议,驳斥“超期”推诿
律师团队锁定实施断道、封门行为的主体为当地某镇政府,依法向攀枝花市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的逼迁行为违法。然而,县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此,律师立即驳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而张女士在逼迁行为发生后30日内即提交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期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属于违法推诿,未履行行政复议的审查职责。
3.第三步: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违法决定,奠定协商基础
针对县政府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指导张女士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虽错误支持县政府观点,驳回诉讼请求,但律师团队并未放弃,在二审阶段(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重点论证两大核心点:
县政府未实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的合法性,直接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提交张女士申请复议的时间证据、拆迁方未公示文件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方违法事实清晰。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此案的胜诉成为关键转折点:拆迁方因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得不重新正视张女士的补偿诉求,主动启动补偿协商。最终,张女士获得了符合区域市场标准的商铺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并额外争取到优先选房的安置权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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