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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产证登记用途为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28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产证登记用途为准
 
在城市更新与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用途如何认定” 往往是决定补偿标准、避免纠纷的核心议题 —— 既要遵循 “以房产证登记用途为准” 的法定原则,又需妥善处理 “住宅改商业”(即 “住改非”)等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的特殊情形。本文将先从国家根本法律与专门行政法规范层面,梳理拆迁房屋用途认定的明确法律依据,再结合典型胜诉案例,解析 “住改非” 纠纷中的违法情形、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及实操维权路径,为类似场景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实践参考。
 
一、拆迁房屋用途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根本法律层面: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法定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物权领域的根本遵循,从法律根源上明确了房产证登记用途的权威性。其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房屋用途作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核心要素,随权属证书一同产生法定公示效力,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进一步从物权变动规则层面强化该效力:一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二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两条规定从物权设立与生效的核心环节,锁定了房产证登记用途的法定优先地位,为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撑。​
 
(二)专门行政法规范层面:拆迁工作的直接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将房产证登记用途作为拆迁程序与补偿标准的核心参照。其第十五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而调查登记的首要依据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内容。​
 
尽管条例未直接表述 “以登记用途为准”,但从补偿逻辑来看,房屋价值评估需以登记用途为基础(如住宅与商业用房的评估方法、价值标准存在本质差异),而补偿金额又与评估结果直接挂钩,这一逻辑链条实质上确立了 “登记用途优先” 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该条款从制度层面搭建了房屋权属与用途登记的法定框架,使得房产证登记用途不仅是物权证明,更成为行政机关开展拆迁工作、确定补偿标准的底层制度依据,避免了用途认定的随意性。​
 
二、京平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住改非”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4 日,征收方针对平先生、永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及时告知二人;2017 年 12 月 18 日,二人才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时双方已就补偿事宜协商多月无果。​
 
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登记用途为 “住宅”,但平先生、永先生已办理齐全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持续以该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连续纳税记录佐证),属于典型的 “住改非”(住宅改商业用房)情形。然而,征收方仅以房产证登记的 “住宅” 用途为由,拒绝认可房屋的经营属性,仅按住宅标准核算补偿金额,导致补偿总额远无法覆盖二人的经营损失与原有生活水平保障需求。​
 
(二)案例说法:法律争议与维权逻辑​
 
1. 征收方的违法情形分析​
 
(1)未依法履行调查登记与结果公布程序​
 
依据《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进行实地调查登记,且调查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允许被征收人提出异议并复核。​
 
本案中,征收方未开展任何形式的用途调查登记,更未公示调查结果,直接以房产证登记用途定责,剥夺了平先生、永先生对 “住改非” 事实的举证权与异议权,违反了征收程序的法定性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2)补偿费用未落实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补偿的核心前提。同时,《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也对该要求作出细化,明确专户存储需由征收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确保资金仅用于征收补偿。​
 
本案中,征收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仅以 “按住宅标准补偿” 为由压低金额,本质上是未履行补偿资金的法定保障义务,直接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益落空,属于实体违法。​
 
2. 被拆迁人的权利主张与应对措施​
 
(1)“住改非” 房屋的合法补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如(2017)最高法行申 XX 号)明确指出:“对于‘住改非’房屋,若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的工商登记、纳税记录,证明房屋在征收前已持续用于经营,且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方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实际用途、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用房价值补偿等。”​
 
本案中,平先生、永先生的 “住改非” 行为具备完整的合法手续,有权主张超出住宅标准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房市场价值差额补偿、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补偿、设备搬迁与重置费用补偿等,征收方仅按住宅标准补偿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的具体路径​
 
在京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有效维权措施:​
 
① 发送律师函:向征收方及所属区政府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征收程序违法(未调查公示)与实体违法(补偿资金未到位、“住改非” 未合理补偿),要求限期纠正并重新核算补偿;​
 
② 行政诉讼:针对《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提交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经营照片等证据,证明 “住改非” 的客观事实,同时主张征收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③ 协商谈判:在诉讼过程中,依托法律程序压力与证据优势,推动征收方启动协商程序,最终促使征收方认可 “住改非” 属性,按商业用房标准补足补偿差额,并额外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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