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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拆除被拆迁人合法财产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8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拆除被拆迁人合法财产
 
房屋作为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不仅承载着居住功能,更凝聚着个人与家庭的生活保障与情感价值。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房屋拆迁环节,部分拆迁方为追求效率忽视法定程序,擅自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强拆、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不仅破坏社会公平,更触碰法律红线。
 
一、房屋拆迁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在房屋拆迁领域,多部法律法规共同构筑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从根本大法到专门条例,层层递进明确了拆迁行为的合法边界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基础。​
 
(一)根本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从最高法律层级为公民财产权益保驾护航。其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同时赋予公民对合法拥有的房屋等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完整权利。这一规定不仅是公民财产权的核心保障,更是禁止拆迁方擅自拆除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根本性法律依据,任何拆迁行为都不得突破宪法划定的权利底线。​
 
(二)民事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事法律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其明确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
 
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与国家、集体财产权地位同等;​
 
拆迁方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将直接构成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侵害,需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专门法规层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严格规制​
 
作为房屋拆迁领域的专门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程序、行为边界作出了极为明确的规定,是规范拆迁行为的核心依据:​
 
核心原则:明确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拆迁行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未经补偿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搬迁;​
 
禁止性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 “暴力、威胁” 或 “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 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同时明确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执行边界:仅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 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均无权自行实施强拆。​
 
二、京平胜诉案例深度剖析(郭女士房屋强拆案)​
 
(一)案例基本事实​
 
原告郭女士在费城街道办西洪沟村拥有合法产权住宅,因地方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未满足合法权益要求,郭女士与拆迁方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2024 年 5 月,郭女士的合法住宅被无合法依据强制拆除,后续郭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获得胜诉。​
 
(二)拆迁方违法行为精准拆解​
 
结合前述法律依据,本案中拆迁方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具体可从 “程序违法” 与 “主体违法” 两方面认定:​
 
1. 程序违法:完全背离法定拆迁流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 及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要求,本案拆迁方的行为存在三重程序违法:​
 
未达成补偿协议即强拆:在郭女士明确不同意补偿方案、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房屋拆除,违反 “先补偿” 的核心原则;​
 
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强拆前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向郭女士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剥夺了郭女士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权利;​
 
未履行催告与告知义务:强拆前未依法催告郭女士履行义务,也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完全跳过法定前置程序,属于 “程序空转” 的违法强拆。​
 
2. 主体违法:以 “村民自治” 名义规避法定职权​
 
本案中拆迁方的主体资格及行为权限存在明显违法,具体表现为 “权责错位” 与 “责任规避”:​
 
居委会无强拆职权:蒙阳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职责限于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公共服务,无任何法律授权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其自认的 “以村民自治集体土地收回名义拆除” 行为,因缺乏职权依据自始不具备合法性;​
 
街道办主导却否认责任:现有证据(如拆迁方案制定、协商沟通记录、现场指挥人员身份等)明确指向费城街道办实际主导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但街道办却试图通过 “推责给居委会” 的方式规避自身责任,违反行政行为 “主体适格、职权法定” 的基本要求,属于典型的 “以他人名义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三)拆迁方法律责任明确解读​
 
根据本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方(费城街道办)需承担 “行政责任” 与 “民事赔偿责任” 双重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的内部追责​
 
费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同时违反《行政强制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无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的情形;​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实施征收拆迁” 的情形。​
 
法院已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续上级行政机关(如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依据该判决,对街道办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追责措施,同时责令街道办整改行政行为,规范后续拆迁流程。​
 
2. 民事赔偿责任: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全额弥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郭女士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有权向费城街道办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损失:按强拆时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
 
屋内物品损毁损失:包括家具、家电、衣物、个人物品等,按实际损毁情况结合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证据计算;​
 
其他合理损失:如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因强拆导致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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