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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9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
 
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往往是纠纷的焦点。当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合理性产生质疑时,法律是否赋予了救济途径?如何通过规范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与典型维权案例,为被拆迁人详解针对拆迁评估结果异议的法定权利、操作路径及实操要点,助力在复杂的拆迁流程中守住合法权益底线。
 
一、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异议的法律依据
 
明确被拆迁人针对拆迁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的法定权利及操作规范,主要依据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限:被征收人需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明确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
 
复核要求: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复核,若改变原结果需重新出具报告;若结果未变,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典型案例:余女士拆迁评估纠纷维权案
 
案件背景
 
余女士的继承房屋涉及征收,2017年6月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余女士对结果存疑,先后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但因邮寄地址问题导致鉴定材料被退回。2018年6月,某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房屋产权范围及补偿方式作出认定,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重点针对“空地不予补偿”“评估报告合法性”“征收决定合法性”等问题提出抗辩。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及征收补偿决定,维护了余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被拆迁人维权实操指引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及案例,总结被拆迁人面对评估异议时的核心维权要点:
 
及时行使权利,严守法定时限
 
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在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避免因超期丧失异议权利。余女士虽及时启动程序,但因后续环节受阻仍需通过诉讼维权,可见“及时行动”是维权基础。
 
规范留存材料,固定维权证据
 
申请复核、鉴定时,需保留书面申请、邮寄凭证、快递查询记录等材料,确保“已行使权利”可举证。案例中余女士因地址问题导致材料退回,提示需确认征收方及评估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避免程序受阻。
 
质疑不合理决定,通过诉讼深化维权
 
若对征收补偿决定(如产权认定、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应止步于复核、鉴定,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余女士通过上诉成功撤销不当决定,体现了司法救济的关键作用。
 
强化证据意识,夯实产权及损失依据
 
需妥善保存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建房审批文件、房屋现状影像等材料,用于反驳征收方的错误认定(如案例中余女士以房产证及公证证明产权范围)。
 
借助专业力量,提升维权效率
 
拆迁程序复杂,专业律师可精准识别评估报告瑕疵、行政行为违法点(如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补偿决定合法性等),制定针对性策略。案例中律师通过聚焦核心争议点,助力当事人实现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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