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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8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仅关乎城市发展的进程,更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其中,对被征收人的妥善安置,是征收工作合法性与公正性的核心体现,更是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关键环节。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明确的条款为这一环节筑牢了法律基石,从补偿范围的界定到安置方式的选择,从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到过渡期间的权益维护,均作出了细致规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安置的法定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安置权利,具体依据如下: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直接确立安置义务的基础。​
 
第十八条: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政府需优先提供住房保障,细化特殊群体的安置路径。​
 
第二十一条:赋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明确政府需提供调换房源并结清差价,尤其强调旧城区改建时应优先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房源。​
 
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支付搬迁费,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必须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保障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第二十五条:要求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等安置相关事项,以契约形式固化权利义务。​
 
二、典型案例解析:焦翠旗诉张宽街道办行政纠纷案​
 
(一)案例核心事实​
 
河北省邢台市居民焦翠旗的父亲遗留房产在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且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引发行政纠纷。​
 
(二)法律视角分析​
 
征收程序违法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未等待危房拆除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未告知执行时间,也未送达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征收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安置环节的缺失。​
 
安置义务的违反​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焦翠旗作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临时安置、搬迁补偿等权利,但房屋被拆后未获任何安置,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安置义务而受损。​
 
三、案例启示:权利保障与程序规范​
 
(一)对被征收人的权益维护指引​
 
明确权利边界:熟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安置的具体条款,包括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等核心权利。​
 
证据留存意识:及时收集房屋产权证明、征收通知、拆除现场记录等材料,为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合法救济途径: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未履行安置义务的法律责任,要求补正安置措施或赔偿损失。​
 
(二)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要求​
 
严守程序正义:严格遵循征收全流程规定,确保安置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强制执行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强化安置落地:将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等安置措施纳入征收全流程管理,与被征收人签订明确的补偿协议,避免因安置缺位引发纠纷。​
 
保障特殊需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落实住房保障政策,体现征收工作的民生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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