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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5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仅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其中,“补偿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这一原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底线,也是化解征收纠纷的关键。
 
一、核心法律依据:保障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条款为补偿价格设定了法定底线,直接约束征收方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保评估基准与法定补偿时点一致,避免因时间差导致补偿缩水。​
 
第十三条:规定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记录,必须采用市场法评估,即通过对比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补偿价值,从评估方法上保障市场价标准的落地。​
 
二、典型案例解析:京平律师胜诉案例​
 
(一)案件背景​
 
张先生在某市某县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2018 年 12 月被纳入县政府征收范围。2019 年 7 月,县政府单方面选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未保障张先生的评估机构选择权;11 月该机构出具评估报告,12 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要求 15 日内选定补偿方式(否则视为货币补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2020 年 4 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因不满补偿标准委托京平律师维权。​
 
(二)争议焦点​
 
评估程序与补偿标准违法​
 
评估机构选定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程序不公;​
 
征收部门未现场勘查房屋状况,评估依据不充分;​
 
补偿方案存在缺陷:货币补偿遗漏附属物补偿,产权调换未明确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等关键信息;​
 
核心问题:评估价格远低于周边同类房产市场价,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征收决定合法性争议​
 
县政府主张征收程序合法(已召开风险评估会、公告评估机构等),但京平律师指出,其补偿决定因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已丧失合法性基础。​
 
(三)律师维权策略​
 
全面审查征收文件:梳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定公告、补偿决定书等,找出程序违法点;​
 
取证市场价证据:收集周边同类房产的交易记录、中介报价等市场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底线;​
 
聚焦法律适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评估办法为核心,论证补偿决定的违法性。​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京平律师意见,认定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判决予以撤销,支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被征收人维权要点​
 
及时审查征收合法性​
 
征收决定公告后,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 60 日复议期或 6 个月诉讼期)审查其合法性,包括征收目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若错过期限,后续维权可能丧失对征收决定的审查权,增加获赔难度。​
 
警惕补偿协议陷阱​
 
签署协议前务必核实核心条款:补偿方式(货币 / 产权调换)、补偿金额(是否参照周边市场价)、安置房屋的具体信息(面积、位置、交付时间)等。对模糊条款或低于市场价的方案,坚决拒绝签字。​
 
全程留存关键证据​
 
重点保存:房屋产权证明、征收公告、评估报告、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书面、录音等)、周边房产市场价数据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征收方违法、争取合理补偿的核心依据。​
 
善用法律武器​
 
若发现补偿低于市场价或程序违法,应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避免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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