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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附属设施应获得相应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29

【京平拆迁课堂】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附属设施应获得相应补偿
 
在城市化进程与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往往聚焦于主体建筑,而围墙、机井、水表、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权益却易被忽视,由此引发的纠纷频发。事实上,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细则,均明确了附属设施应纳入拆迁补偿范畴,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因附属设施未获补偿而维权成功的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细则​
 
(一)国家层面:确立补偿原则与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时,需对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从立法本意与实务解释来看,被征收房屋”不仅指主体建筑,还包含与其功能配套、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围墙、水井、空调外机、燃气管道等),附属设施的价值已纳入“公平补偿”的核心范畴,避免因仅补偿主体建筑导致被拆迁人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要求补偿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明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处的“其他附着物”即涵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附属设施(如农村宅基地上的猪圈、化粪池、太阳能设备等),为集体土地附属设施补偿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划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边界:行政强制执行需由法律明确设定,无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附属设施补偿,但从程序合法性角度约束拆迁行为——若附属设施未获补偿,拆迁方不得自行强制清除,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依据。​
 
(二)地方层面:细化补偿标准与操作方式​
 
地方政府基于国家立法,制定了具体的附属设施补偿细则,确保补偿可落地、可执行。以石家庄市和重庆市巴南区为例:​
 
在石家庄市,依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与物资的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优先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其中明确将空调、热水器、燃气设备等常见附属设施的搬迁与重置成本纳入补偿范围,保障了附属设施价值的合理补偿。​
 
在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民用附属设施的固定补偿标准,例如水表补偿为600元/户、电表补偿为600元/户,通过明确具体金额,简化了普通附属设施的补偿核算流程,减少了因补偿标准不明确引发的争议。
 
二、京平律所胜诉案例:附属设施未补偿的实务维权路径​
 
(一)案例基本事实​
 
当事人与标的:安阳市某村村民郑先生,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主体,并配套建设围挡、机井,同时种植树木(上述围挡、机井、树木均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范畴)。​
 
纠纷起因:案涉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后,郑先生因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7月12日,镇政府在未履行附属设施补偿义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毁坏了郑先生的围挡、机井及地上树木。​
 
维权过程:郑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所薛正懿、刘春兴、郗华晓律师团队维权,律师分两步推进:第一步,指导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包括附属设施的原始照片、征收项目公告、强拆现场视频、与镇政府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附属设施的合法性及镇政府强拆行为的客观存在;第二步,于2018年1月1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二)庭审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争议焦点:庭审中,镇政府提出抗辩,声称“强拆行为由村委会实施,与镇政府无关”,试图通过推卸责任规避法律后果。​
 
律师抗辩核心:律师团队指出,案涉拆迁项目全程由镇政府主导组织,村委会仅为受镇政府委托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委托行政行为责任归属”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实施行政行为时,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镇政府)承担,村委会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镇政府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裁判结果: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安阳市某镇政府对郑先生承包土地上附属设施(围挡、机井、树木)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裁判核心逻辑:法院裁判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实体层面,镇政府未对郑先生的附属设施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二是程序层面,镇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实施强拆,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无法律授权不得自行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综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在实体与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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