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村民可对补偿方案提出听证申请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拆迁人的核心财产权益,而拆迁协议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其签订的合法性与公平性直接决定了拆迁过程的正义底线。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为压缩成本、加快进度,常以 “不签就强拆” 的威胁话术施压,或通过隐瞒征地批文、虚报补偿标准等欺骗手段,诱导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字,此类行为不仅打破了 “自愿公平” 的签约原则,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禁止威胁、欺骗签约的法律支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核心规制
1、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2、胁迫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据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如威胁强拆、断水断电等)手段迫使对方签约,受胁迫方同样享有请求撤销协议的权利。
3、核心逻辑:拆迁协议本质属民事合同,需遵循 “意思自治” 原则,威胁、欺骗手段直接违背该原则,导致协议自始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程序的专门性约束
1、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立法精神延伸:虽未直接提及 “欺骗”,但条例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 “自愿、公平签约”,欺骗(如隐瞒补偿标准、虚构拆迁批文)与威胁行为本质一致,均违反该立法精神,属非法签约手段。
二、京平胜诉案例解析:威胁、违法签约的实务认定与处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1、背景:陈先生房屋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拆迁办未出示书面文件,仅口头传达信息。
2、违法签约行为:
胁迫手段:拆迁办以 “不签约就强拆” 施压,迫使陈先生签订协议;
欺骗 / 程序违法:协议未约定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且拆迁办签约时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
后果:陈先生领取部分补偿款后,发现权益受损,委托京平律师维权。
(二)核心法律问题拆解
1、协议合法性判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需先取得法定征地批文,拆迁办未获批文即签约,违反法定程序,协议自始无效。
2、被拆迁人权利保障:被拆迁人依法享有 “知情权”(知晓批文、补偿标准)与 “自主签约权”,拆迁办通过威胁剥夺该权利,属严重侵权。
(三)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
1、维权路径: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通过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获取拆迁办无批文的关键证据,随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
2、处理结果:拆迁办自知行为违法,主动自查并撤销协议,与陈先生协商撤诉,陈先生权益得到恢复。
3、法律依据:
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胁迫导致民事行为可撤销);
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无批文签约违法)。
三、案例启示:不同主体的行为指引与法治价值
(一)对被拆迁人的启示:主动防范风险,依法维权
1、警惕信号识别:若拆迁方仅口头沟通、不出示批文 / 补偿方案,或以 “强拆”“断水断电” 威胁,需立即警惕,拒绝仓促签约;
2、证据留存意识:对威胁言论(录音)、沟通记录(聊天截图)、协议文本等及时留存,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3、专业协助必要性:发现权益受损时,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不懂法律错过维权时机。
(二)对拆迁方的启示:严守法定程序,杜绝非法手段
1、程序合规底线:必须先取得征地批文、公示补偿标准,确保拆迁全流程公开透明,无程序瑕疵;
2、权利保障义务: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自主签约权,不得通过威胁、欺骗施压;
3、法律责任警示:非法签约不仅导致协议被撤销,还可能面临行政追责(如监管部门处罚),反而延误拆迁进度,增加行政成本。
(三)对社会层面的启示:强化法治约束,维护公平正义
1、公众意识提升:此类案例可帮助公众了解拆迁法律常识,增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
2、监管监督强化:推动监管部门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常态化监督,及时查处非法签约行为;
3、法治环境优化:通过个案的合法处理,倒逼拆迁行业形成 “依法拆迁、公平补偿” 的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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