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可申请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既是关乎民生的重大课题,也常因协议效力争议、标准前后不一等问题引发纠纷。如何通过合法手段保障拆迁补偿协议的稳定性,减少后续矛盾?公证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路径。
一、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支撑
《公证法》第二条:明确公证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作用,为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提供基础。
《公证法》第十一条:将拆迁补偿协议纳入可公证的 “合同” 范畴,赋予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权利。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需向不动产所在地机构申请,明确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强调经公证的法律文书在司法程序中的高证明力,凸显公证对协议效力的增强作用。
法规演变说明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明确补偿协议公证及备案要求,虽该条例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且新条例未直接提及公证,但公证程序仍可依据《公证法》等现行法律执行。
二、拆迁补偿前后不一纠纷典型案例(京平胜诉案例)
案例核心事实
原告董某某在辽宁朝阳拥有两处有证继承房屋,2022 年因征收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引发纠纷,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纠纷成因解析
补偿标准问题:拆迁方未明确统一标准或随意变动,导致实际补偿与预期存在差异。
程序沟通缺陷: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缺乏充分协商,被拆迁人参与权、知情权未获保障。
被拆迁人维权要点
证据留存:需保存房屋状况影像、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沟通记录等关键材料。
法律路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针对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评估、协商不足)主张权利。
三、案例启示与实践建议
对被拆迁人的启示
强化法律意识,主动了解拆迁政策,拒绝不合理补偿;
善用公证手段:签订补偿协议后可申请公证,借助公证的高证明力降低纠纷风险。
对拆迁方的要求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补偿标准明确、稳定且公平;
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与参与权,通过透明化操作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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