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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土地承包耕地遭破坏申请行政复议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02

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土地承包耕地遭破坏申请行政复议案。村民小组在广西某村拥有的230多亩耕地,自1981年分田后一直耕种,从未闲置。但在2018年10月1日遭不明施工人员非法破坏、强挖和填埋。经了解,该土地于2014年5月被市资源局出让给投资公司,还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和2018年11月30日向投资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而征收部门在征收该土地时未进行前期调查、公告等程序,也未告知村民小组成员等土地承包人。
 
村民小组成员认为市资源局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市资源局向第三人投资公司作出的《不动产权证》。村民小组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和市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市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违法,撤销市政府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关于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市资源局于2018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投资公司核发的《不动产权证》违法。这意味着市资源局在核发这个证件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虽然由于一些现实情况,比如镇政府已经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第三人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涉案土地已开工建设,所以法院没有撤销这个《不动产权证》,但这一违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市资源局当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为我们后续可能的权益主张奠定了基础。
 
比如说,如果因为这个违法的发证行为给村民小组造成了其他损失,那么我们可以据此进一步寻求赔偿或其他合理的补偿。
 
再看第二项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这表明市政府之前维持市资源局向第三人投资公司作出的《不动产权证》的复议决定是错误的。这一撤销决定为我们争取到了重新审视和纠正这一事件的机会。
 
总的来说,虽然没有完全达到我们最初撤销《不动产权证》的诉求,但本次判决已经明确了市资源局行为的违法性,并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为我们后续维护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打开了重要的突破口。接下来,我们会根据这一判决结果,继续为大家争取最大的利益和公平的待遇。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法律依据的精准把握: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且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对程序违法的明确指出:律师指出市资源局在2014年1月对涉案土地未经征收补偿就挂牌出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这一观点直击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之处,使得当事人的诉求更具说服力。
 
3.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准备:虽然最终判决《不动产权证》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但这也可能与律师充分收集和准备了相关证据有关。例如可能收集了关于土地未依法征收、未给予补偿、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的证据,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方面:
 
村民小组自1981年分田后至今一直耕种涉案土地,从未闲置,表明村民小组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和拥有权益。
 
市资源局在2014年1月对涉案土地未经征收补偿情况下就挂牌出让,这一事实本身作为关键证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2018年9月29日某镇政府与村民小组分别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证明了土地征收补偿的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方面: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征收土地时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市资源局未遵循这些规定,其行为违法。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情况一:村民小组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准确,导致在与政府部门和投资公司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他们可能无法准确指出市资源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之处,也难以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小组可能不清楚《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的具体要求,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诉求,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更加困难和混乱。
 
情况二: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村民小组可能无法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难以证明市资源局的违法行为以及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村民小组可能不知道如何获取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无法准确判断哪些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诉具有关键作用,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情况三:在没有律师的专业指导和策略规划下,村民小组可能会采取不恰当的维权方式,导致与政府部门和投资公司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村民小组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抗议,反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情况四:政府部门和投资公司可能会利用村民小组的不专业和信息不对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村民小组的合法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和满足。政府部门可能会以村民小组的诉求不合理或缺乏依据为由,拒绝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导致案件长期拖延,村民小组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精准分析法律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准确指出市资源局在未经征收补偿情况下就挂牌出让涉案土地属于程序违法。
 
代表村民维权:代理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资源局向第三人投资公司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以及市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为村民小组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策略,以法律为依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律师:
 
雷亚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业务覆盖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专业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补偿、公司企业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等案件,对于集体性案件,从宏观把握,分条析理案情涉及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当地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征地、拆迁和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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