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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3

  遇到一个纠纷,但不知道该向谁求助,这是很多朋友遇到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我国诉讼和案件类型缺乏常识性的了解。鉴别案件类型,虽说是专业人士的基本功,但对普通人而言,也应当要具备一定的分辨能力,唯有如此,在遇到纠纷时才不会病急乱投医。而对于行政拆迁而言,要想维权,大致了解所遇到的纠纷类型是第一步。下面介绍一下常见的案件类型,以供大家参考。

  

拆迁中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哪些属于民事案件?

  不是拆迁案件的纠纷,首先不是行政案件。主要性质是缺乏行政公权力的运作、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等,有的还十分直截了当地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下列的情形,既非拆迁补偿相关案件,也非行政案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1、土地被邻居、企业、工厂强占,与政府无关的。此类纠纷不涉及国家公权力也即政府权力的运作,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

  2、村委会未经同意擅自终止土地承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而不会发生行政纠纷的问题。依照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除非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否则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产生的纠纷,非行政关系法律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机关实施的妨害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如政府工作部门基于某些需要修造建筑物,影响了邻近楼层的采光,妨害住户通行等,这是民法上侵害相邻权的纠纷,非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因而也不是行政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无关的事实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这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应以私法的方式解决,与行政诉讼无关。

  除上述情形之外,还有很多虽然与公权力组织有关,但并非行政案件的案件,无法一一列举。区分的关键就在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至于如何区别法律关系,那就要从主体、所涉利益、职权等角度考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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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拆迁案件?

  我们所说的拆迁、征地案件,是指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征收拆迁,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征地拆迁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行为,这表明征地拆迁决定的作出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具体而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且拆迁行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征收拆迁的法律效力,未依法律,缺乏权限而为拆迁行为的,都是违法越权的行为。

  二、征地拆迁中拆迁单位对被征拆人给付金钱款项的行为的性质是补偿,而非赔偿。原因是征地拆迁系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限制,对于合法的限制造成了财产的损失,采用补偿的方式。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的,则采用赔偿。

  三、征地拆迁是发生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拆的村民、市民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可以要求被征拆人服从与配合,相应地,被征拆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被征拆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依法定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拆迁中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而征拆的案件,则必须围绕着征拆行为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拆迁补偿案件:

  1、对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征地拆迁的补偿低于合理标准,被征拆人与拆迁单位无法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范围的纠纷。在这些案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如只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只补偿土地上青苗费而不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是以拆迁为缘由,不平等的行政机关与被征拆人之间的纠纷,也属于征收拆迁补偿案件。

  3、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协议不满的纠纷。如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因拆迁导致的搬迁、停产停业、对房屋添附的损失,应当给与补偿。

  4、征地信息公开纠纷。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公民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政府申请有关征收行为的信息公开,征收单位不予信息公开,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在征收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被征拆的财产权属不定的情况。这本来是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但存在与行政诉讼存在交叉的情况,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征拆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需要以解决该民事纠纷为前提,则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等解决被征收财产权属纠纷后,再继续审理行政诉讼。

  6、在征拆案件中,出现的拆迁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殴打被征拆人、非法拘禁被征拆人及其家属等情况,致使后者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非合法限制财产权造成的,系因客观行为侵权,应当进行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此类情况,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但它毕竟是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客观上也与征拆补偿行为具有牵连性,所以也属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案件。

  至于其他的一些案件,如不存在法律上的拆迁,只是行政主体违法强拆公民的合法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或者有其他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侵害人身权益的,或施加行政处罚等等,则属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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