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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1

  不少农民朋友关心的问题,家里生了孩子,人口增多,而原来的房子又不够居住,于是想重新盖一间房子;或者因为打雷下雨,导致房屋损坏,想修缮房屋。但是当你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或者请求翻修扩建时,却被告知现在禁止盖房,也禁止翻修。很多人从心里都感到这样不合理,但由于对方称是政策,只能敢怒不敢言。

  

=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农民可以建房,这是众所周知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况下,向村委会提交使用宅基地和修建房屋的申请,待乡、镇政府批准以后,就可以开始建造房屋。

  但现实中,有的地方下达了死规定,对于村民有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求的不予批准。因此即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盖房、修房条件的,也不能获取宅基地和修造房屋。

  一般来说,除了因自身不符合要求无法获批之外,其他不获批的原因多是因为人多地少,无地可批,这种情况下,我们多能理解。但有很多地方不批宅基地和不准许修改房屋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一些地方并非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域,也非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却把可能面临拆迁作为理由,变相禁止农民建房。

  

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可能要拆迁,不准盖(修)房

  城市化进程中,征地不可避免,在规划的新区域内,如在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一些,存在比较长远的开发计划,当地的住户便可能牵涉进了征拆与补偿。尽管拆迁还没有到来,也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拆迁,但是,有人为了在拆迁到来时发一笔财,便建造非必要的房屋和装修房屋以增加房屋的价值,以求可以取得高额补偿款。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地方当局严格限制盖房和修房。有些地区的做法是实行有计划和间歇性的建房和修房,规定只能在政府统一修房建房的期间(期间不长),其他时间禁止修房建房,并且做到了绝对禁止。

  诚然,采取这种方式,的确可以避免一些不正当的牟利行为,但更多地却是给确有需求的农民朋友带来不便,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矫枉过正。比如,在雨季,大风将某户人家屋顶掀翻,无法居住,该户村民便向村委会申请修缮屋顶,但被拒绝。于是便自己修盖,结果刚盖好没多久,就来了挖掘机直接将房屋推掉。又比如,在允许建房期间建房,因为建房期不长,过了建房期便不能再动工,于是施工者在施工时为了赶工期,难以保证房屋的质量,更有的人确有住房需求,但允许建房时却身处异乡,白白错过许可期,只能等下次。还有的人一大家子拥挤在人均住房面积很小的房子里,屡次申请加盖楼层(不超过三层),却不被允许。

  

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大家辛辛苦苦忍耐等着拆迁到来前苦海,幻想着拆迁到来时的财富,却几年了过去了,也没有听到关于拆迁的一点风声。制定这种规定是非理性的。这种做法制定的依据,可能并非像制定者想的那样普遍和真实。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就一个省区而言,一些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并不奇怪。因人口众多,农村长期有住房需求的人,也属正常。并非在可能拆迁的地方盖房的人都是为了骗取高额补偿款,事实上更多的人是为了居住而已。

  不能以可能利益侵害现实的利益

  如果真的存在某些规划,那么为落实国家的规定,不予审批宅基地,不予批准建房,也就罢了。但很多的地方确实修缮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都绝对禁止,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何况,一些地方根本不存在确定的规划,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可见,一些机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有欠考虑。在没有明确发布拆迁公告的情况下,什么时候拆迁?甚至到底会不会拆迁?或者说,有什么建设规划?有没有什么建设规划?都还不是十分确定,或者即便确定,那也是在很多年以后。而为了避免一个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事情出现,就采取损害自由的一刀切方式,很难说这种行为合法。

  

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变相禁止建房不合法

  在农村建房的问题上,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申请宅基地和修建房屋做出了实体的和程序性的规定,未禁止农民建房,也未做不合理的限制。地方机关依法获权审批农民建房,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只能作出细化的规定和补充规定,不允许跳出法律的约束,擅自增设新的限制和义务。

  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有期限,《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获批宅基地后,2年内不建房的,收回宅基地。可见,行政法规给农民留了2年的时间来修建房屋。地方政府文件位阶较低,留给农民的修房时间只能长于2年,不能低于2年。而上述地方机关的做法留了给农民多少时间来修建房屋呢?

  为了杜绝欺骗补偿费行为的初衷,固然可以理解;为了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可以限制宅基地的批准。但限制并非禁止,限制必须合理。所采取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变相禁止农民修房和盖房的政策,从法律精神、原则和条文上而言,都是不合适的。

  

可能要拆迁了,现在禁止建房,也禁止翻修

 

  怎么办?

  居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农民,都有获得体面房屋用于居住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有根据,符合比例原则,不能因为某种尚不明确的规划就限制甚至剥夺农民的居住权。农民朋友们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如果是所在地区因为当地无地可批,可以等候其他集体组织成员退出宅基地后重新分配;或者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受让(购买或接受赠与、继承等)的方式,取得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等候政府采取的其他保障农民居住权的措施。

  在可能存在远期规划区域内有建房需求,首先一定要确保自己符合申请宅基地和修建房屋的条件。在此前提下,如果乡镇人民政府违法不批准宅基地或建房,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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