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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六十八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2020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面向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一为各界期待已久的重量级新规无疑将对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全面施行及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发展产生极为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必将对每一位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发挥直接的作用。

  解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六十八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增加农民收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作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新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本节重点学习,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增加第六十八条:“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法律规定、背景内容

  增加农民收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过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出租一直受到限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我们只有国有的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可以把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第二个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个,它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个,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作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必须增加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增加六十八条。如何理解此法律责任的规定。

  首先,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此条款明确,有权处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未按合同规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其实,如果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未按合同规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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