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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3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后所作出的决定除了维持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当复议决定维持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都有相应的程序可以救济。而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有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要求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复议但理由又不成立;也有可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才发现该申请存在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超出申请期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法律效力上意味着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案件的审查终结,客观上限制了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而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八条作了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该规定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确立了行政化的监督方式。因此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责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行政机关恢复审理。

  另外,对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能否通过诉讼进行解决?《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均未明确规定。但参考相近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相同性,对此可适用“类似情形,相同处理”的类推适用方法,可以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定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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