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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29

 

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前几日“江西干部动员拆迁身亡”的事件轰动全国,又接连发生“辱母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案,激起汹涌的舆论海啸,我们惊恐地问“公正何去何从?”

  接连两则悲剧,令人揪心

  一件是拆迁维权血案。看到杀害乡干部卓某的村民明经国被公安部门带走的图片,内心是复杂的,不知道他会面临怎样的命运。对于流血事件发生前的情况,多方各有说辞,但我们可以知道挖掘机已经开到了他家房屋的旁边,照片上记录着待拆房屋残破房顶。

  一则是“辱母杀人”。事发前一日,于欢的母亲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得到帮助。事发前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用极端手段污辱其母。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死亡。忍无可忍的杀人者拿到的是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

  

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我们不难从这两个案例发现共性,命案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杀人者内心的邪恶,而是愤怒和绝望的爆发,这种愤怒和绝望不仅来自于自己饱受身心摧残,更因为被正当救济途径抛弃。空心房一定要拆么?是否经过法定的程序、提供合理的补偿?于欢其母所遭受的一切是否构成犯罪?警察是否做到尽职尽责?面对这些大大的问号,为什么都选择性地“视而不见”,等得不到救济、无路可走的被害人奋起反击酿成血案,法院竟然如此“依法办事”,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判决中的正义是什么?

  法官应怎么适用法律?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条文判案,我们便只需要设计一个程序,输入“用刀伤人”、“死亡”两个关键词,就可以输出结论。

  很多“疑难案件”,往往呈现道德上的困境。此时,判决便不能从一条法律规则和事实描述中逻辑地推出,而需要更灵活而精妙地对法律作出解释。我们坚信,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不仅是符合法律措辞的推理,而且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和人性的底线。

  英国历史上著名思想家、大法官弗兰西斯·培根提醒过:“执法也不可过苛。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的背景与环境。特别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悲慈救人之心。”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在审理涉及很多特殊案件时,也需要有“慈悲救人之心”。有了这种“慈悲救人之心”,法官就会对普通民众的情感、观念、疾苦有更多的体悟,也更有可能“感同身受”、“将心比心”、“用于担当”,做出更能贴近和符合民众生活常识和法律情感的判决。

  

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拆迁悲剧,如何面对?何时休止?

  看到于欢的一审判决,不禁担忧江西村民明经国需要面对怎样的未来?说到这里,又要提到因被违法强拆杀人的丁汉忠,一审死刑判决被发回重审,于2017年1月17日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合议庭将择期宣判。对于这两份拆迁血案的判决,连同于欢的二审判决一起,我们拭目以待。

  任何一桩血案,都是以生命和几个家庭为代价,都是制度的牺牲品。拆迁过程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对政府拆迁的制度化约束,理顺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打通老百姓获得救济的渠道,保证法官可以不受干涉地进行裁断,律师可以敢于直言……做到这些,和谐的拆迁才是有希望的。想必拆迁杀人者都不是喜欢杀人伤人,谁不是被逼急了才做出这样的举动?从根源上避免拆迁办与拆迁户的激烈矛盾才能真正减少这种悲剧,而不是靠冰冷的刑事判决。

  

从“江西拆迁杀人”到“辱母杀人”,正义路在何方

 

  于欢案件二审受理了,最高检也已经派员调查,希望此案能对我国同类案件的审判做出好的表率。我们相信,具有“慈悲救人之心”的法官多了,司法自然就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

  作者:李曙彤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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