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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句容农民工法律援助之思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缺乏劳动技能,他们所从事的是最苦、最累、最脏、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环境恶劣,劳动条件苛刻,生活条件艰苦,精神文化生活匮乏,社会保险无保障,随时面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生命权和健康权随时受到威胁。尽管如此,他们却拿着较低的工资,甚至是最低的工资。而且还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在援助中心工作了七个年头,耳闻目睹了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等事项维权的众生相,感慨颇多。下面就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及解决的对策发表一点粗浅认识。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在笔者接触到的农民工维权纠纷中,多发生在服装加工企业、矿山开采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合同,也不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本人持有。特别是矿山开采企业和建筑企业,这些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漠视法律规定,不按规范操作,将业务层层发包,而且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或欠薪纠纷,相互推萎,导致农民工维权取证难,不知道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2、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很多用人单位每月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其余报酬要等到年底或某一项工程结束后再支付,如果发生老板“跑路”,劳动者的报酬根本得不到保障。

  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被剥夺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有的用人单位即使办,也只是办理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保险,非法剥夺了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险权益。

  4、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和保护。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服装等来料加工企业,往往需要赶工期、赶定单,超时加班、强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且大多不进行调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也只是象征性发点加班工资。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或缺失。现在很多企业都是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多少针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自认为什么都是他们说了算,什么法律不法律,在这个企业,他老板就是法律。

  2、农民工劳动力过剩,法律意识缺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盲目信任用人单位。有的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不知道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知道需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用考虑不愿签订,要签订就走人,农民工为不易谋到的一份打工,往往也不会坚持己见;有的签订合同后没有自持一份,为用人单位恶意变更合同内容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含概劳动者所有权益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权。但现实中,企业数量众多,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面广量大,而人手却有限,而且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良莠不齐,需提高和改善,从根本上实现从人治完全转变为法治。

  二、农民工维权的困难和尴尬

  鉴于上述原因,农民工维权经常会出现以下困难或尴尬:

  1、维权证据少。由于前面分析的种种原因,导致农民工来申请法律援助维权时,往往是连最起码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都没有,特别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过多的转包和分包,使得有些农民工该告谁都难确定。从仲裁和诉讼的证据规则来讲,农民工想胜诉是非常困难的。笔者去年5月份就办理过一起19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她们的文化程度最高的是初中,有的是小学,有的是文盲,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盲目信任老板,每天只知道按老板的吩咐干活,几个月后,老板因经营亏损,关门停业,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4万余元,当这19名农民工向老板索要工资时,老板却说自己不是老板,真正的老板因欠高利贷已下落不明。笔者为此历尽艰辛,费尽周折为她们调查取证,证明该老板与他自己所说的老板至少是合伙经营(该企业未进行工商注册),案件历经仲裁、诉讼和执行,直至今年7月底才拿到自己的辛苦钱。

  2、维权成本大。在笔者接触的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除了工伤赔偿案件外,一般具有标的低的特点,有的只是为了几千元的劳动报酬;有的是为了社会保险,也有的是为了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等等。但依据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环节太多,特别是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故意滥用诉权,致使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过高。如第一步先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一审、二审;第二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提出复议;第三步对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又需要走民事一审、二审程序,甚至执行程序,走完以上所有程序一般需要一到两年,笔者曾经就办理过一起这样的工伤赔偿案,农民工唐某是本地人,在当地的一家知名企业打工,2009年12月的一天,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用人单位除对工伤认定没有走行政复议程序外,其它程序一个不少全走完,唐某历时一年半才拿到应得的赔款,在这个过程中,唐某因该案没有最终结果,就一直在家耗着,没有心思再出去打工。笔者去年还办理过一起农民工和老板均是外地的工伤赔偿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民工曾某的工伤赔偿款应该有20万左右,但笔者作为曾某的代理人必须将老板在该案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曾某的利益风险告知曾某,曾某考虑老板也是外地人,且两人相距遥远,如果坚持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权,恐怕老板滥用诉权,到头来,自己虽然胜诉了,但老板跑了,自己的权益还是无法真正实现,最终不得不接受老板10万元的赔偿条件。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多管齐下、各尽其职。

  (一)、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

  为从源头上消除不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工商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按企业数量配备合理比例的专业人员,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保障。 2、按辖区分工负责,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使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3、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和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4、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各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普法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

  2、法制宣传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鉴于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应注重采取让农民工能够接受和领会的通俗易懂或喜闻乐见的方式

  3、由政府主导的电台、电视台、报纸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采用“以案说法”进行多方位立体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农民工维权保障的良好氛围。

  (三)简化农民工劳动争议维权程序

  现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要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不服仲裁裁决再向法院起诉,有些用人单位正是抓住这点,滥用诉权。在实践过程中,这样必经的前置程序无疑耗费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是本地的农民工还好些,如果是外来的农民工,一旦遇到劳动争议纠纷,面对这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状况,有的因为耗不起时间和精力,不得不放弃正常的诉讼,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劳动争议案件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维权,两者取其一。这样既体现自愿原则,又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缩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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