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城市拆迁政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空间规划解读
2025年10月2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5〕48号),对2020年出台的原办法第七条进行修改,并明确修改后的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且不再标注有效期,这一调整是烟台市顺应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政策改革要求、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重要举措。
从政策修改的背景来看,此次调整直接响应了自然资源部“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改革要求,同时也遵循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多规合一”改革旨在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打破过去各类规划相互割裂的局面,实现空间资源的统筹配置和高效利用。烟台市对房屋征收办法的修改,正是将这一顶层设计落实到地方房屋征收实操层面的体现,让房屋征收的前期审批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衔接,确保征收行为符合区域整体发展布局。
在具体修改内容上,原办法第七条被调整为“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这一修改明确了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主体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申报对象新增了开发区管委,同时将原有的规划相关证明文件要求调整为契合“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替代了过去分散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让征收审批的规划依据更统一、更具系统性。
从当地拆迁政策的关联角度分析,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属性和规划合规性。一方面,要求申报单位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这一核心原则的再次强调,避免征收行为偏离公共利益导向;另一方面,提交多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意味着房屋征收将受到更严格的规划审核,从源头上把控征收项目的合理性,减少因规划冲突导致的征收纠纷,也让征收工作更贴合烟台市整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不再标注有效期,且取得了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YTCR—2025—0020001,这表明该办法将作为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长期适用依据,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得到提升,既有利于征收部门开展常态化工作,也让被征收人对征收政策有更明确的预期,有助于推动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