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城市拆迁政策:淄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政策分析
淄博市2025年6月发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25〕3号),是在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征收补偿细则,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21年和2023年的相关旧规,政策在征收程序、补偿标准、权益保障等方面均体现出规范性与本地化的特点。
从征收程序来看,该办法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的严谨流程。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征收部门,可委托非营利性实施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发展改革部门需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确认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补偿费用,多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了征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征收范围确定后,1年内禁止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房屋或变更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还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联合多部门认定处理,保障征收基础信息的准确。
补偿标准方面,办法明确了多元化的补偿内容与差异化的计算方式。被征收人可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四类补偿,其中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为同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90%,非住宅房屋补偿不低于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针对特殊群体,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只有一套建筑面积低于47平方米的房屋,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47平方米最低套型建筑面积补偿,增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这一规定保障了低收入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同时,利用住宅从事合法经营的,会根据经营年限在住宅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1%-20%的补偿,兼顾了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
在补偿方式选择上,被征收人可自由选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需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的房屋,住宅调换需保障居住条件,非住宅调换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最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30%(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调换的,政府需提供改建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过渡安置方面,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被征收人可获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按月领取临时安置费,逾期未交付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双倍发放;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区分,货币补偿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产权调换则按过渡期限支付,逾期同样双倍补偿,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生活与经营成本。
此外,办法设置了激励与监督机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和不低于1万元的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时间递减),逾期则无法享受。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与鉴定,保障了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计部门会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结果,房屋征收部门需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从资金到流程的全流程监督,确保了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化。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处分、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也将依法被查处,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整体而言,淄博市此次修订的征收补偿办法,既遵循了国家和省级法规的基本原则,又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了具体标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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