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城市拆迁政策:营口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关联解读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发布老边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边政征预字〔2023〕5号),明确对柳树镇石灰村1.2210公顷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该批次用地为2023年度第5批次实施规划报批用地,征收范围划定在鼎际得厂区南侧、沈大高速公路东侧,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告围绕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权利救济途径等核心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也贴合老边区当地征地拆迁政策细则,为后续征收工作的规范推进与被征地集体、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拟征收土地基础信息与规划定位
本次老边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为2023年度第5批次实施规划报批用地,涉及柳树镇石灰村集体土地,总面积达1.2210公顷,征收范围明确划定在鼎际得厂区南侧、沈大高速公路东侧的该村辖区内。从土地利用规划来看,此次征收土地的开发用途被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这一规划符合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网络完善的发展需求,也与老边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关于交通用地布局的整体方向相契合,能够为区域后续的经济发展与居民出行便利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二、土地现状与补偿标准的适配性分析
根据公告披露的土地现状,本次拟征收的1.2210公顷土地中,包含农用地0.4274公顷、建设用地0.4695公顷以及未利用地0.3241公顷(且未利用地全部为其他草地)。在补偿标准设定上,本次征收严格依据老边区人民政府正在履行上报程序的新区片地价标准,并结合地类与区片类别差异制定差异化补偿方案:农用地与未利用地均属于Ⅲ类区片,农用地按75万元/公顷的实际补偿标准执行(区片价格为6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同样按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区片价格为54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则属于Ⅱ类区片,实际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区片价格67.5万元/公顷)。
从当地拆迁补偿政策逻辑来看,此类差异化补偿标准的设定,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核心原则,也体现了老边区针对不同地类实际价值与利用潜力的精准考量——建设用地因已有一定开发基础、区位价值相对较高,被划分为Ⅱ类区片,而农用地与未利用地则根据其农业生产功能与开发成熟度归入Ⅲ类区片,同时通过实际补偿标准略高于区片价格的方式,在政策框架内保障被征地集体的合理权益。经核算,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为91.575万元,其中农用地补偿32.055万元、建设用地补偿35.2125万元、未利用地补偿24.3075万元,补偿费用计算精准对应地类面积与补偿标准,符合当地征地补偿费用核算的规范性要求。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与资金保障的合规性
对于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公告明确指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590号令)执行,这一依据与营口市及老边区在地上附着物补偿方面的常规政策保持一致——该条例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范围、评估方式、协商机制等均有明确规定,能够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度,避免因补偿依据模糊导致的权益纠纷。同时,公告特别强调“该征收区域已纳入政府征收计划,资金已足额到位”,这一表述不仅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立法精神,也契合老边区在征地工作中“先落实资金、后实施征收”的资金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因资金不足导致补偿延迟、被征地集体权益受损的问题。
四、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解读
本次征地的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安排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一方面,经柳树镇石灰村民委员会、柳树镇人民政府及老边区农业农村局三方共同认定,本次征地涉及该村耕地仅0.2701公顷,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不存在“大部分失地”情况,因此本批次无需安置农业人口。这一认定结果并非随意判定,而是严格依据老边区关于“征地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即只有当征地导致农民失去其承包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0%以上,具体比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定),且该农民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时,才纳入农业人口安置范围。本次征地涉及耕地面积较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影响有限,故无需安置,符合当地“按需安置、精准保障”的安置工作原则。
另一方面,关于社会保障,公告明确“我区已经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经营口市老边区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不需要社保安置,并已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表述背后,是老边区构建的“征地社会保障分级审查机制”:首先由区级社保部门根据征地涉及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失地比例、家庭收入结构等因素,评估被征地农民是否需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需要社保安置”的,需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二次审核,确保审查结果的严谨性与合规性。本次征地因不符合“需要社保安置”的条件(如失地比例未达阈值、被征地农民已有其他稳定社保保障等),故经两级审查后确定无需社保安置,既避免了社会保障资源的浪费,也保障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五、权利救济与征收流程的规范性保障
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告对权利救济途径与征收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权利救济方面,相关权利人若对本次征收补偿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需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提出,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本次补偿安置方案。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详细载明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及原因”以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要求,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定的意见表达与权利救济渠道,体现了征地工作的民主性与程序正义。
在征收流程方面,公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无异议的权利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办理补偿登记,同时明确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这一流程设定与老边区“征地公告-意见征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补偿发放-土地交付”的标准化征收流程相吻合,30日的公告期既满足了《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公告期限的最低要求(不少于30日),也为权利人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了解公告内容、准备证明材料,确保征收流程的规范性与高效性,避免因流程仓促导致权利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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