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城市拆迁政策:淮安市淮安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合规性解析
2025年9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集中发布72-76号、79号共6个批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山阳街道椿树村、长流村、干沟村、童嘴村等多个村组,征收土地用途均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政策依据、补偿标准与实施流程均严格遵循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体现了征地工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
从政策依据来看,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与文件支撑。在法律层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核心条款,确保征地程序、补偿原则、安置要求等符合法定框架;在具体执行标准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遵循《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社会保障则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形成了“法律+地方规章”的双重保障体系,既维护了国家征地制度的统一性,又兼顾了淮安市的区域实际。
在补偿标准方面,本次征地采用统一化、标准化的补偿模式,确保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对于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统一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各占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人均20000元的标准发放,该标准与淮安市所辖县区统一执行标准保持一致,避免了区域内补偿差异引发的矛盾;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按农用地标准的0.7倍补偿,既考虑了不同土地类型的价值差异,又通过明确的倍率规定简化了计算流程,保障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沿用2011年市政府规定标准,该标准虽实施年限较长,但属于地方明确生效的现行政策,征收方需严格按照标准据实核算,确保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损失得到足额弥补。
安置与社会保障环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兼顾不同群体的权益需求。方案明确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但由政府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既符合社会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经济权益;成年被征地农民则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纳入相应保障体系,实现了征地安置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这种“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的双重安置模式,既回应了当下的利益诉求,又防范了长远生活风险,是地方征地安置政策的重要实践。
从实施流程来看,本次征地严格遵循“公告-意见征询-登记-落实”的法定程序,保障了被征地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6个批次的公告均明确了31天的公示期(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5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与村组现场公告的双重渠道,确保信息覆盖所有利害关系人;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主体,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无异议,若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或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将依法组织听证,这一程序设计为利益诉求提供了合法表达渠道;同时,要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到山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按期登记的按现状调查结果补偿,既保障了登记的规范性,又避免了因未登记导致的权益受损。
综合来看,淮安区本次集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政策依据充分,从国家法律到地方规章形成完整支撑,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合规;二是补偿标准统一透明,分类明确、计算清晰,有效维护了公平性;三是程序规范完备,充分保障了被征地主体的各项法定权利,兼顾了短期经济补偿与长远生计保障。
对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言,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按时办理补偿登记,若对方案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而征收方需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补偿与安置程序,尤其是在社会保障落实、听证组织等环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征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实现城镇开发建设与被征地主体权益保障的双赢。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