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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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苏州城市拆迁政策: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4

苏州城市拆迁政策: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析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2025年修正)作为规范本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活动的核心文件,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苏州区域发展实际,构建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监管有力”的征收与补偿体系,对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从政策核心内容、实践要点及地方特色三个维度展开专业分析:
 
一、政策核心框架与关键规则
 
(一)适用范围与职责划分
 
该办法覆盖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业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承担统筹决策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同时允许委托非营利性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事务,确保工作高效推进。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协助户籍核查,审计部门监督补偿费用使用,形成闭环管理。
 
(二)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
 
征收决定的作出严格遵循“公共利益导向+程序正当”原则。首先,征收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多重规划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纳入年度计划,从源头上确保征收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征收范围确定后,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房屋新建、买卖、户口迁入等可能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避免投机性操作。
 
在程序推进中,房屋征收部门需完成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采样评估等基础工作,随后拟定包含补偿方式、面积认定、奖励标准等核心内容的征收补偿方案。方案需经过公众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听证(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有异议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确保充分吸纳民意。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后,政府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涉及500户以上被征收人的项目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层层筑牢程序防线。
 
(三)补偿安置的核心权益保障
 
补偿范围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三大类,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被征收人拥有补偿方式选择权,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需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并结清价值差价,体现“就近安置”的便民原则。
 
针对特殊情形,政策作出人性化规定:2010年7月1日前已合法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可按相关规定获得对应补偿;实际合法经营但未认定改变用途的,仍可享受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获得住房保障,无需参与社会轮候。同时,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机制,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提升征收效率。
 
二、地方政策特色与实践落地要点
 
(一)与苏州区域发展的适配性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苏州的征收政策充分考虑了城市更新与民生保障的平衡。旧城区改建作为重点征收场景,政策专门明确了听证程序和就近安置要求,既助力城市功能升级,又最大程度减少对被征收人生活的影响。针对苏州民营经济活跃、经营性用房较多的特点,政策细化了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和认定规则,区分不同情形给予合理补偿,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二)县级市(区)的灵活执行空间
 
办法赋予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限,既保证了全市政策的统一性,又兼顾了区域差异。例如,吴江区等不同区域可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细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标准等具体内容,使政策更贴合实际需求。同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级市(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政策执行不偏离公平公正原则。
 
(三)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
 
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多元权利救济渠道。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表达诉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救济又不搬迁,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强制搬迁”的随意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此外,房屋征收部门需建立补偿档案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保征收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三、总结与实践建议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过完善的程序设计、全面的补偿保障、明确的职责划分,构建了规范有序的征收与补偿体系,既满足了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发展需求,又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益与私权”的平衡。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应关注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积极配合调查登记工作,明确自身补偿权益;房屋征收部门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推进征收过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各县级市(区)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标准,确保政策落地的精准性与可操作性。随着苏州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该办法将在规范征收行为、化解征收矛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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