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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2022年最新版暂未公布,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4-29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3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2022年最新版暂未公布,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妥善解决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含其他设施,下同)的处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处置范围

  湖北省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违法当事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占地,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含其他设施)的处置,适用本意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占地建设的住宅不适用《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

  二、处置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土部门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接受和处置没收建筑物的主体,也可指定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接受和处置工作。其中,已由开发区接收但尚未处置,因管辖区域调整需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与相关城区政府办理交接手续,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城区政府牵头负责处置工作。处置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指定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进行代管。

  (二)分类施策、一事一议的原则。针对每宗没收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实行分类施策、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三)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处置没收建筑物,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房随地走、促进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土地性质,以处理土地的方式一并处置地上没收建筑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处置方式

  湖北省黄石市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建筑物可以采取拆除、保留两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拆除:

  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性质不符的;

  2.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

  4.其他认定必须拆除的情形。

  没收建筑物拆除后,对违法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进行收储。

  (二)保留。对没收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规范、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等条件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予以保留。对保留后的没收建筑物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1.出售。对经营性用地项目(含工业项目)上的没收建筑物,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相关部门完成规划、用地等报批后,在向市国土部门报送供地方案时,委托国土部门将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划拨。对公益性用地项目上的没收建筑物,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筑物资产划拨使用方案,再由建筑物使用单位组织规划、用地等报批后,由国土部门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物划拨手续。属于村组祠堂、社区还建楼的,可以将没收建筑物随同土地一并划拨给本村组(社区)。

  3.临时利用。对暂时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等手续的,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临时过渡使用方案,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或者公益性单位临时使用。临时使用1年内,建筑物临时使用单位必须完成补办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筑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等手续。临时使用期间,不得擅自以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变建筑物现状。

  四、处置程序

  (一)组织审查认定。被没收建筑物移交后1个月内,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发改、国资、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办)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认定,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二)制定处置方案。根据没收建筑物的认定意见,在1个月内由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提出拆除、保留等处置意见。

  (三)组织实施。对认定为拆除的没收建筑物,在3个月内由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拆除或者指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进行拆除,其中:涉及违法当事人提起建筑物拆迁的诉讼,由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应诉,国土部门配合;涉及提起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应诉。

  对认定为保留的没收建筑物,视项目性质不同,应在1年内完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对认定保留使用的没收建筑物,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纳入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四)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决定保留使用的没收建筑物,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年内按下列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首先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补办立项、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补办划拨供地手续;对符合有偿使用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或条件后,国土部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建筑物作为有偿使用的附加条件,成交后由用地单位按建筑物评估价格一并缴纳费用;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的款项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区财政。

  2.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依法补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在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再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涉及集体土地的,在补办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

  五、责任追究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护、处置时,违法用地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依法没收建筑物的查验、移交、接收、管护、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出台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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