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2022年最新版暂未公布,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规定湖北省黄石市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建筑物可以采取拆除、保留两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拆除:1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性质不符的;2 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 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4 其他认定必须拆除的情形。没收建筑物拆除后,对违法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进行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