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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27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管理。

  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七条 鼓励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的多户村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

  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色元素,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建设。

  第八条 城市非农业人口(含华侨),除原为农业人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以外,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二章 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中心城区内的村民建房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符合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中村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其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已纳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应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

  (三)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所需提交资料:

  1.《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土部门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

  4.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

  5.属于危房的,提交危房鉴定报告书;属于改(扩)建加层的,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

  (三)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00或1:500竣工测量图,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规划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竣工核实资料。

  第三章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符合村庄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土部门在《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和宗地图中审核盖章)、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携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1:200或1:500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建筑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湛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经过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设计图纸;

  (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村民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公寓式住宅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建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其建筑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村民建房可参照《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和《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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