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