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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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昌路楔形绿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海淀区东升镇塔院村土地补偿费为245.126万元/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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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昌路楔形绿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制

  京昌路楔形绿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海淀区东升镇塔院村土地补偿费为245.126万元/亩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

  甲方(征地方)∶北京小月河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8号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8号院

  邮政编码∶100191

  电话∶82014767

  传真∶82012886

  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东升支行账号∶0406000103000023338

  法人∶李建军

  职务∶总经理
 

  乙方(被征地方)∶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经济合作总社法定

  地址∶海淀区成府路45号

  通信地址∶海淀区成府路45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619007

  法人∶武凯
 

  丙方∶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法定

  地址∶海淀区成府路45号

  通信地址∶海淀区成府路45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619007

  传真∶82619007

  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东升支行账号∶040600010300000654

  法人∶刘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国家、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协议以集体土地征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均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范围。

  第二章拟征收土地的依据

  第三条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8规土(海)条整字0003号)和附图;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出具的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以及其它相关文件材料,甲方拟在乙方所属集体土地进行京昌路楔形绿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的建设。

  第三章拟征收土地状况

  第四条土地位置∶海淀区东升镇塔院村。

  第五条四至范围∶东至京藏高速;西至小月河;南至建德桥北;北至竹溪园小区。

  第六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63.3216公顷(约949.824亩)。其中农用地5.6221公顷(林地5.40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27公顷、其他土地0.0218公顷),建设用地57.6995公顷(商服用地27.227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6085公顷、住宅用地13.101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087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6753公顷)。

  上述各地类的准确面积以政府批准面积为准,并按最终面积调整征地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规划用途∶A33基础教育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B23研发设计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S5加油加气站用地、X待研究用地、G1公园绿地、代征道路用地等。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经甲、乙、丙三方依法协商,同意甲方以本条第(一)款的方式对征收乙方土地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结合非货币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约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壹仟贰佰陆拾元/亩(¥245.126_万元/亩)。征地总费用约为人民币贰拾叁亿贰仟搠佰贰拾陆万伍仟陆佰元(¥232826.56万元)(以政府最终批准该项目中核定的东升镇经济合作总社集体土地数据为准,并按最终面积调整征地补偿费

  (二)待北京市征地补偿费中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如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低于公布后的标准,协议三方同意按照公布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齐落实,差额部分经三方计算确认并签署三方补充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青苗及土地附着物,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由甲方与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条三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方式,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费,但最长期限应当自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15日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费∶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支付比例为_/__%,付款时间∶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支付比例为_/__%,付款时间∶_/;

  第十一条甲方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乙方提供的"监管专户"账户即丙方账户上,乙方确保提供的"监管专户"账户符合《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要求。

  第十二条甲方在____年__/月_/日之前将其他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__/__)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三条甲方除按规定支付征地总费用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第五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东升镇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所以本项目征地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事宜。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甲方获得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后,享有相关法定权限。

  其他∶无

  第十六条甲方的义务∶按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无

  第十七条乙方的权利∶获得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无

  第十八条丙方的义务∶负责协助甲乙双方做好征地补偿费征缴工作。负责在银行预先开设征地补偿费监管专户,并与乙方、受理征地补偿费监管业务的银行共同签订《征地补偿费监管协议书》。

  第七章违约争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件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协议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协议各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协议三方均应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如发生纠纷,协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三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协议各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以下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勘测定界图;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壹式搠份,甲方贰份,乙、丙方各贰份,北京市规自委、所在区(县)规自分局各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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