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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1-18

  随着城市的发展,有些公房可能不再适合居住或者因为城市规划从而被列为拆迁项目。一般来说,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应被征收,公房也不例外。这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公房拆迁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怎么分配?

公房拆迁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1、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签署,但是在,公房拆迁中,公房的所有权人往往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这应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出租方签署还是承租方签署?一般情况是由出租方进行签署,但是出租方会跟承租方先达成一个补偿协议,由征收方先将补偿数额给付出租方,出租方再根据与承租人签署的协议,将部分补偿给付与承租方。

公房拆迁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2、公房拆迁补偿应如何分配?

  在问题1中,我提出了,出租方应当将部分的拆迁补偿给付于承租方。在实践中,大部分公房的拆迁纠纷也是因此产生的。在这里,我提醒广大公房的承租方,虽然不能成为签署补偿协议的主体,但是你们可以利用公房的承租合同体现你们的居住权利。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部分的拆迁补偿,如果仅以出租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则是对承租方不公平的体现。

公房拆迁谁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3、承租人死亡后该如何继承公房?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只要与承租方共同居住生活两年的家庭成员,在承租方去世后,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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