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中创鑫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苏州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创鑫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三、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中创鑫业公司先与苏州韩居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苏州韩居在天津设立公司后,双方需将合同主体变更为新设天津公司。后天津韩居公司(苏州韩居全资子公司)成立,中创鑫业转而与天津韩居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租赁面积、租金标准、递增规则、违约责任等内容,天津韩居公司支付50万元租赁保证金,双方实际按该两份合同履行。
双方确认2022年9月底前租金已结清。2022年11月,天津韩居公司以经营亏损、资金断裂为由,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腾空厂房,后续双方因厂房腾退、物品搬离产生争议。
中创鑫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二韩居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迟滞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并腾退厂房;天津韩居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中创鑫业返还保证金、赔偿改造投资等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中创鑫业公司、天津韩居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中创鑫业主张苏州韩居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驳回天津韩居全部反诉请求;天津韩居公司主张自身不构成违约、租金及占用费计算有误、一审未处理鉴定申请属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二审中法院结合新证据及现场勘验,查明三号厂房已于2024年3月另行出租给第三方。
四、判决结果
(一)二审整体结论
驳回中创鑫业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天津韩居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结合二审新查明事实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具体判项
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确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1月29日解除;
天津韩居公司向中创鑫业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11月29日租金763610.31元及对应迟滞金;
天津韩居公司向中创鑫业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中创鑫业公司在收到对应款项后十日内协助天津韩居公司腾空厂房;
中创鑫业公司向天津韩居公司赔偿电力、消防等投资损失1000000元(可在天津韩居应付钱款中抵扣);
驳回天津韩居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其要求返还50万元保证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撤销一审第四项、第七项判决
改判房屋占用使用费
天津韩居公司支付2022年11月30日至2024年3月15日房屋占用使用费3176412.12元;
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47455.28元/月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三号厂房自该日起不再计收占用费)。
其他
驳回中创鑫业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全部上诉请求;驳回天津韩居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重新划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及金额。
责任认定补充
案涉租赁合同主体为中创鑫业公司与天津韩居公司,苏州韩居公司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天津韩居公司主张一审未处理鉴定申请构成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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