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中建鑫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苏州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原告
中建鑫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三、被告
天津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苏州韩居实木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四、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中建鑫业公司先后与苏州韩居公司、天津韩居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厂房、办公宿舍楼出租,租期至2025年4月30日,同时约定租金标准、递增规则、50万元租赁保证金、提前解约需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等内容;后续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金标准,并对硬化地面面积计租、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履行至2022年9月底前租金已全部结清。
2022年11月,天津韩居公司以受疫情影响经营亏损、资金枯竭为由,发函告知中建鑫业公司将于2022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撤离厂房,双方就解约后续事宜协商未果。中建鑫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12月29日解除,要求二被告支付欠付租金、滞纳金、500万元违约金,腾退厂房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同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天津韩居公司辩称合同已于2022年11月30日事实解除,不认可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提起反诉,要求中建鑫业公司返还50万元租赁保证金、赔偿改造装修及设备被扣等损失共计800万元。苏州韩居公司则主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责任。
五、判决结果
确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1月29日解除。
天津韩居公司五日内向中建鑫业公司支付租金763610.31元及对应滞纳金(分段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天津韩居公司五日内向中建鑫业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天津韩居公司承担50%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对应分段租金标准计算)。
中建鑫业公司在收到对应款项后十日内,协助天津韩居公司腾空案涉厂房及办公宿舍楼。
中建鑫业公司五日内向天津韩居公司赔付损失1000000元,该款项从天津韩居公司应付前述款项中直接扣减。
驳回中建鑫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天津韩居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合计由天津韩居公司承担83390元,中建鑫业公司承担18093元。
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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