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袁某一、袁某二
【代理律师】孙清泉律师、邱萍萍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高县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2025年2月21日受理,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决定。
【基本案情】
因项目建设,袁某一、袁某二的房屋及部分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2月25日,高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4〕-101),决定对二人的房屋和承包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安置,要求限期签字领取补偿款、选择补偿方式,腾空搬迁并交出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袁某一、袁某二认为高县人民政府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依据,不符合责令交地条件,该决定书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袁某一、袁某二面对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在寻求合法有效维权途径时,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征地拆迁等领域的维权业务,且具有丰富的成功案例和专业的律师团队。经过沟通咨询,他们认可该律所的专业能力和维权理念,遂委托孙清泉、邱萍萍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收集相关证据,从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多方面分析案件,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张撤销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胜诉判决】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高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5日自行作出《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5〕-5),但袁某一、袁某二仍要求撤销原决定书。宜宾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4〕-101)虽已被撤销,但仍应确认其违法。最终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决定,确认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4〕-101号)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指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本案中,高县人民政府在征收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如未依法履行批前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且相关协议签订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补偿标准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高县人民政府沿用旧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袁某一、袁某二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此外,针对不同独立被征收户,应分别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各自的补偿安置项目和款项,高县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偿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二为一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