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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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拆迁案例:征收方法律适用错误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21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白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赖先生在某县某村之中拥有2800.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实际占地面积88.96平方米,附属房占地面积318.23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7年5月,某县政府决定对某村土地进行征收,赖先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在征收范围之中。拆迁之初,房屋征收部门与赖先生就房屋及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问题顺利达成了协议。但剩余部分的土地征收部门给出的征收补偿过低,这令赖先生无法接受,双方在签约期限之内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9月,征收部门单方委托了评估公司对赖先生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赖先生。2017年11月2日,征收部门正式对赖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眼看征收迫在眉睫,赖先生向管辖某县政府的某市政府就《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2018年3月,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驳回了赖先生的诉求。

  维权意识较强的赖先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和白娟律师组成律师团,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此案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很快就找到了其中的违法点,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及时指导赖先生将某县政府以及某市政府一并诉至法庭。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对此,京平拆迁律师团没有气馁,再次整理案件情况之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赖先生迅速进行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之中,京平拆迁律师团进一步指出了征收方的违法之处:其一是评估报告缺乏评估师签字,且评估过程之中并未进行实地勘测,该评估报告程序、实体均违法;其二则是征收方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之中,对赖先生的房屋所占地和其余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然而依照法律规定,房屋所占地以外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回,《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因此赖先生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请求,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行初1XX号行政判决。

  撤销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日对赖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对于直接影响被征收方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律上对它的制定提出了诸多要求,其中适用法律正确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在本案之中,《征收补偿决定书》被依法撤销的主要原因即在于该决定书错误地对没有建造房屋的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根本上导致了该决定书的合法性不能成立。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征收过程之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拆迁户难以一一确定拆迁办所下达的各种文书之中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被征收方想要不被违法的征收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专业拆迁律师的保驾护航在征收过程之中实在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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