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系江西省某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2018年8月,该县城乡建设局向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建设,责令其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