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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拆迁案例:自行撤销责令交地决定依然被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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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检索】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6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女士等4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徐明轩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

  【案情简介】

  原告郭女士等4人系吉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套,4原告及家人一直在此居住多年。2017因当地公共服务项目建设,4原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不满意,4原告未能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1月4日和2018年1月5日区国土局分别对4原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4原告多次与征收方交涉,但都没能取得任何效果,在收到《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4原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8年6月20日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京平孙清泉律师和徐明轩律师联合代理本案。

  【维权经过】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之后,针对本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首先向吉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诉讼,同时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政府等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案件开庭前,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区国土局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补充决定之前并没有对4原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首先,针对4原告所作《房屋征收价值补偿分户报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价格评估分户表》、《地上农作物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三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都是2011年6月15日, 2011年的市场价值和现今的市场价值变化很大,该评估结果显失公平。其次,至起诉时4原告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被告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4原告始终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胜诉判决】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二审庭审中经过代理拆迁律师有理有据地阐述,被告也认识到了作出责令交地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庭审后分别对4原告作出了《关于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与〈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以下称“撤销决定”),但四原告及代理拆迁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缺少诚意,仅是认为程序存在瑕疵而撤销,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该行政行为的错误。最终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吉林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及补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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