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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不作为,一审裁定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9-02

  【案情简介】

  陈氏父子二人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一对普通的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和人身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故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求助,要求立案查处,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陈先生父子俩认为当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福州市公安局未予处理。为了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父子俩经与家人协商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拆迁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程东胜律师叶方荣律师代理本案。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父子俩将福州市公安局复议不作为行为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可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竟错误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两位律师并没有停下脚步,立即指导陈先生父子俩将福州市公安局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掠影】

  针对二审开庭,两位律师志在必得,由于一审作出的裁定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且福州市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故在二审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以福州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由,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并提出原审法院以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要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最终在事实与法律面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认为陈先生父子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其予以立案的终审裁定。

福建城市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不作为,一审裁定被撤销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明确规定了在复议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主体。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则明确了派出机构不作为时的复议主体。故在本案中,针对城门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向设立其的部门福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针对福州市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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