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当事人:薛先生等
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薛先生系扬州市广陵区的居民,2015年9月15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发布了《XX政府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薛先生及其邻居李先生、徐先生、唐先生所属房屋正好位于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找到薛先生等协商征收补偿事宜,薛先生他们的房屋系营业用房,而政府只同意按居住用房进行补偿,且拆迁补偿价格偏低。薛先生他们无法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先生和大家商议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多方考虑最终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全部委托该所王新亮拆迁律师,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王新亮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多年的维权经验,将广陵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复议至扬州市政府。釜底抽薪,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入手,从根源上否定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终于,2016年1月25日,薛先生他们收到了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扬广府发【2015】X号《XX政府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维权实录】
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广陵区政府答辩称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合法。为了给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做支撑,被申请人广陵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了近二十份证据,包括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文件及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等等证据,想以此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程序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实施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但经过京拆迁律师王新亮律师前期充分的调查得知,拆迁办在征收的程序方面是存在违法点的,对方举证漏洞百出。这也是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的突破口。复议的过程也如同诉讼法庭上的唇枪舌辩,京平拆迁律师用扎实的法律功底、无懈可击的雄辩为申请人薛先生他们争取合法的利益。
扬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广陵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征收程序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广陵区政府并未提供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收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的证据。同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据此扬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2015年9月15日作出扬广府发(2015)第124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复议决定书极大的增强了薛先生他们维权的信心,也为本案打开了良好局面。相信接下来薛先生他们在维权律师的帮助下一定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办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可以作出相应的征收决定,但是对房屋的征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公告、评估、协商、安置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拆除公民的合法房产,否则即构成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期限来完成本职工作,否则及构成违法行政。为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拆迁户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护。只有我们坚持对法律的信仰,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就会得以彰显!术业有专攻,长期专业研究征地拆迁并且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律师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的相当娴熟,所以,遇到征收补偿难题的拆迁户应当积极借力,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