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提出书面答复?对方既不答复也不举证的结果是什么?
【要点提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答复,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既不答复也不举证,则应当承担类似于“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府复决[2015]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程先生等11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清泉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程先生等11人均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的居民,在当地各自拥有自己的房屋。由于当地实施旧城改建,程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然而,在协商旧城改建补偿安置问题的时候,程先生等人认为征收方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过低,无法保障自己的居住生活水平。在反复谈判无果后,程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薛正懿、孙清泉两位拆迁律师共同承办程先生等11人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房屋征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展开前期法律调查。在向区政府调取本次征收决定等信息的过程中,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次法律调查未予理睬,京平拆迁律师遂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程先生等人针对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区政府对此次复议同样无动于衷,既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区政府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市政府下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但区政府至今未作答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府复决[2015]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对程先生等11人的法律调查依法予以答复。
【拆迁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答复,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既不答复也不举证,则应当承担类似于“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房屋征收维权案件中,法律调查往往是启动下一步法律程序的基础,但面对拆迁户的调查请求,行政机关基于种种原因未予配合,这种现象实际上十分普遍。大部分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并未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因此不了了之,在效果上与信访无异。但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办案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则会启动相应的法律追究程序,例如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对方如果继续无动于衷,那么拆迁户在该复议程序中基本上稳操胜券。而在复议获胜后,一方面有利于成功调取所需信息,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机关(在部分情况下也是征收方)的一次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