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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拆迁案例:评估报告早于征收公告,拆迁补偿决定终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2-03

  【案件缘起,有苦难诉】

  浙江的张先生生活在浙江省温州市,在这里拥有合法房屋,由于房屋临街因此在此进行合法经营,2013年6月6日政府下发拆迁征地公告拟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但是事情的发展却令张先生措手不及。拆迁补偿价格的低廉已经是一个很难接受的现实,同时为了逼迫张先生一家尽快搬迁,各式手段层出不穷,停水停电成了他们日常需要面对的事情。一家人在房屋中生活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房屋的屋顶及墙体由于敲拆已经不同程度的受损,这样的生活令张先生一家疲惫不堪,面对人身安全与精神宁静的双重损害,张先生希望可以与拆迁办进行平等的谈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拆迁办并不给张先生一个平等谈判的机会,补偿决定上“限期10日内作出选择”的冷冰冰的字眼更是让张先生忧虑重重,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家人心中所系。

  【维权决定,刻不容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等谈判希望的破裂,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样选择一个合适的拆迁律师是张先生一家的维权成功之本。在多方的了解之后,经过一位曾经京平的委托人的推荐,张先生一家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资深拆迁律师赵健和薛正懿介入案件的操作过程。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制定了最优的拆迁维权方案。

  【重点出击,决定被撤销】

  在法律调查程序之后,有关本次征地的真相渐渐的浮出水面,拆迁律师团队掌握了案件的脉络,后续的法律程序逐渐启动,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本案的原告张先生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双方在法庭中进行了正面的交锋。

  拆迁律师层层抽丝拨茧针对本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打击与突破:第一,征地的程序上错误,在征地的过程中既没有征询原告等公众的意见也并未与原告进行平等协商,却采用各种违法手段逼迫原告搬迁。第二,补偿安置的标准不合理,安置补偿的价款过低,而安置房的价格远高于安置价款,房屋征收之后原告的生活水平因拆迁而受到极大的影响。第三,调换房屋面积、补差价及评估等存在问题。而且原告张先生的房屋由于临街一直进行商业经营,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属于拆迁补偿的一部分。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进行了辩称:其认为自己的征地程序合法并且原告并未于法定的期限内对房屋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针对证据等相关的问题展开了辩论。在紧张的庭审之后,法院通过审理,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之后,最终作出判决:一、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拆迁律师,观点明确】

  在本案中,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本案中的房屋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却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同时对于房屋拆迁的程序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拆迁办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拆迁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保护了拆迁户在拆迁中不应受任何的暴力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各种手段也是不一而足,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是很多拆迁户需要面对的重大难题。

  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用智慧获得公平是很多拆迁户面临拆迁的时候需要学会的必要生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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