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士、李女士
【被申请人】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
张女士与李女士在四川省下辖的某社区享有房屋,并办理有相关产权手续。遇到征收,为核实相关信息,2019年7月24日,两人向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该出让行为的批复文件。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19年8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张女士与李女士因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待第三方意见明确后,对申请的公开内容进行一次性公开。
因没有如期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张女士与李女士根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吕秋香两位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于2019年9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立即依法公开张女士与李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与达州市建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公开,并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被申请人以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为由,未予公开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即使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第三方也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本案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2019年8月8日告知当事人正在征求第三方意见之日起,已经超出15个工作日未做任何答复,所以已经严重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且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一、针对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该申请不属于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范围,复议机关表示张女士与李女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理由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直未对该申请信息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而非仅对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独提出行政复议,因此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针对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复议机关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上述意见,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结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张女士与李女士,而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该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