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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城市拆迁案例:因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保存书面材料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17

  

  【申请人】姚女士

  【被申请人】雅安市某区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律师、孙红丹律师

  【案情简介】

  姚女士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年3月份,姚女士看到区政府的公告,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拟征收姚女士的房屋。在这之前,对于自己的房屋被征收,她没有收到区政府对居民进行征求意见的信息。姚女士自己也知道,这是国家的建设行为,作为普通老百姓,肯定是要支持的,但是面对征收办给出的征收拆迁补偿,大大地降低了自己的生活水平,姚女士实在是没有办法接受。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姚女士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经过慎重选择,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代理她的拆迁纠纷,帮助自己维护法定的权益,并由专业拆迁律师黄爱华、孙红丹具体承办本案。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首先,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的征收文件。

  2019年7月8日,区政府针对姚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关于当事人对于第二项的信息公开,区政府却答复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住建部门讨论论证,但是没有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经过对答复的仔细研究,2019年7月25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雅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项答复,重新作出答复。

  【办案掠影】

  京平律所拆迁律师黄爱华、孙红丹接受姚女士的委托后,结合姚女士提供的此次征收的相关信息,查看了姚女士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为了积累更多谈判筹码,京平拆迁律师针对拆迁办作出的征收行为,决定先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从而为后续的复议或诉讼,掌握更多的证据。

  2019年6月12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姚女士,向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此次姚女士房屋被征收的项目信息。

  2019年7月8日,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姚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京平拆迁律师通过对答复文件的认真研究,敏锐地发现行政机关在作出此次征收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地方。

  2019年7月25日,京平拆迁律师再次指导姚女士,向雅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对区政府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提请复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强调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却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材料,以证明此次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了相关的论证和公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过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其实施对姚女士房屋进行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京平拆迁律师检索大量的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提出法律意见,区政府的答复,说明在征收行为上,缺少正当的法律程序,该征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姚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雅安市政府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对姚女士的复议申请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复议决定。

  【复议获胜】

  2019年8月27日,郎女士收到雅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撤销了区政府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雅安市区政府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第二项,并责令区政府对姚女士信息公开申请第二项重新作出答复。

  四川雅安城市拆迁案例:因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保存书面材料

  【拆迁律师说法】

  从姚女士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拆迁维权决不是有一是一的相互孤立,反而是相互配合,一环紧扣一环,纷繁复杂。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征收案件的时候,决不能为了复议而复议,为了诉讼而诉讼,应该根据自己合理合法的诉求,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制定符合自己案件实际情况的维权策略。

  否则在没有认真梳理案情的情况下,贸然启动一些程序,而后续的步骤没有加紧的跟进的话,我们可能会错失复议期限或诉讼期限,或是在后续的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就是对我们当事人权利的二次伤害,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所以不仅要防范拆迁办的违法违规拆迁,也要防范因自己的失误造成损失的扩大,那就得不偿失了。尽管当事人和律师面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本案初步的胜利,奠定了我们对法律有信心,也有勇气将拆迁维权进行到底,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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